涉农“小额工程”职务犯罪多发 监管缺失致村干部大肆受贿
涉农“小额工程”职务犯罪多发 监管缺失致村干部大肆受贿
2015-05-12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正义网南通5月11日电(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季军华)近年来,发生在农村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村镇道路桥梁、农田水利水电、公用设施工程等“小额工程”领域内的职务罪案件呈多发态势,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为例,仅2013年以来,该院就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占查办“涉农”案件总数的67.5%。
通过分析发现,这方面的监管存在“五大漏洞”:
招标制度不健全,导致“小额工程”发包缺乏规范。地方政府多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将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而对100万元以下修路、挖沟、打桩、通电、改水等“小额工程”则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少数镇村干部利用这一制度漏洞,与工程承包商进行权钱交易,甚至不经规定程序直接交给关系密切的承包人施工,大肆收受贿赂。如该院办理的海安县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丁某,利用其分管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之便,帮助个体业主曹某承揽街道土地清障工程并收受贿赂。
政务公开不规范,导致村民监督渠道难以畅通。涉农“小额工程”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且为保证权力运行 “阳光”,应当全程、全部、全面进行公开。然而,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少数镇村对涉农“小额工程”相关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规范,村民对工程施工计划、招标结果、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不知情,在全部涉案的22项工程中,此类现象占93.6%,进而为一些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暗箱操作”并贪污、受贿提供了可能。
监理制度不执行,导致工程质量难以同步监控。该院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主管部门对涉农“小额工程”重视程度不够,忽视施工质量监管,监理制度形同虚设,缺乏监理单位同步监督,造成质量监控、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环节管理随意性较大,导致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成为滋生腐败的又一重要原因。据统计,该院办案所涉及的全县20余个农村道路、水利、水电等涉农“小额工程”中,工程监理配置不足占了20%。如陈某施工的某农四路出现多条裂缝,引发当地群众集体上访,并通过电视台对相关情况进行曝光。陈某见状后遂向所在地的分管副镇长崔某行贿1万元,请其出面平息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争端。
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监督管理不够专业。涉农“小额工程”涵盖卫生、农业、交通、文化、水利等多种类型基础设施,且分属不同职能部门,要求也各有不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设主体多为所在镇村,相关主管部门受人手所限,因而便采取“抓大放小”的工作思路,往往对涉农“小额工程”建设的监管不能到位,由镇村自行监管。可是镇村层面普遍缺乏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而导致项目监管和检查验收中存在走过场、搞形式的情况,这也为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谋利创造了空间。如海安县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崔某,在负责某农业项目工程期间,先后多次收受承包商贿赂,并帮助通过检查验收。
资金监管不严格,导致资金支付环节权钱交易。镇村干部直接掌控涉农“小额工程”款项的管理与运作,资金管理权限过大,缺乏有效制约监督,管理上的空白点异常突出。极少数镇村干部利用资金拨付审批权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从查办案件看,不少施工方为了顺利得到工程款和今后能继续承揽到工程,假借中秋、春节拜访之名,向掌握资金拨付审批权的少数镇村干部进行行贿。如工程承包商赵某、朱某等人为了工程款得到顺利结算,先后向某街道党委书记金某行贿29次,总额达25.1万元。
针对涉农“小额工程”职务犯罪多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建议县级政府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100万以下涉农“小额工程”建设进行明确规范,按工程性质、项目大小等,选择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同时明确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小额工程”建设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村镇小额工程的施工计划、招标结果、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信息在村务公开栏或建设工地予以公示,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监督这一最直接的监督手段。
强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由县级政府在确定本年度县本级小额工程建设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资质范围,分类打包采购本年度县本级小额工程定点监理服务,解决小额工程监理无人问津的窘境。
对涉农“小额工程”进行独立核算,加大会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付款的工作程序,切实防止资金支付环节权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