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如何“有为有位”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有为有位”
2015-01-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企业出现了官司,表面上看是法律问题,但往往反映了深层次的管理漏洞。企业法律顾问如果抓住机会,深挖案件反映出的管理漏洞,举一反三提出预防解决问题的举措,就可以发挥平时常规方法难以达到的管理效果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管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缺乏风险意识。这个时候,企业总法律顾问则应从整个集团的战略和业务实际出发进行权衡,找出一个平衡点,实现风险最小化
□本报记者余飞
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处长吕琦最近在看《大而不倒》,看得非常认真,因为里面讲了不少企业法律顾问的故事。
看这些故事时,吕琦在思考两个问题: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是什么?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做什么事情?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并非吕琦一人在思考。2015年1月10日至11日,在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举办的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总法律顾问的定位与地位”成为一个独立的讨论话题。
历程
企业法律顾问一路走来不易
凡事必先存在,才可能讨论其他问题,企业法律顾问也是如此。
企业法律顾问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
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肖福泉介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上世纪50年代的初创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的发展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规范阶段。
在第四个阶段,围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三件大事。肖福泉一一道来:
第一件大事是,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实际上是从法规层面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
第二件大事,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一批优秀总法律顾问涌现。这些总法律顾问有几个特点:层次高。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管,相当于企业的副总裁;要求严。总法律顾问不仅要精通法律,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权责重。总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决策具有一票否决制;责任大。总法律顾问不仅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大责任,甚至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有重大责任。
第三件大事是,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了“三个三年”目标,这“三个三年”目标是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思路设定的。
四个阶段走来,企业法律顾问有不小的成绩。
肖福泉列了这样一个“成绩单”: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体系逐步建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部设立了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超过90%以上是一级独立职能部门。中央企业全系统已经拥有了超过两万名企业法律顾问;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领域不断突出,法律顾问在企业的风险防范、业务领域、价值创造、权益保护等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央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涉及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涉及企业的投资、并购、改制、重组、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彰显。据统计,近3年来,中央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密切配合和广泛合作,妥善处理和应对了一系列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为中央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60亿元;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日益健全,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明确职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转高效的法律工作体系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建设,使法律审核成为企业各个领域必须纳入的不可缺少的节点。
“十多年来,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是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肖福泉说,下一步,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将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范畴。
作用
从事后救火向多元业务发展
尽管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取得了不小的发展,但是,在法治的春天,企业法律顾问应该还可以做更多的事情、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山东商业集团总法律顾问王强有自己的一些看法。
“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单纯的事后救火走向事前防范。”王强以诉讼案件来说明这一观点:企业出现了官司,表面上看是法律问题,但往往反映了深层次的管理漏洞。企业法律顾问如果抓住机会,深挖案件反映出的管理漏洞,举一反三提出预防解决问题的举措,就可以发挥平时常规方法难以达到的管理效果。
王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实现业务管理与业务流程的融合。目前,合同管理中的前期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和档案管理等环节日益规范,但是,合同的履约管理却被忽视。如何控制合同履约风险,应该是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探索的问题,让法律更好地为业务服务。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管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缺乏风险意识。“这个时候,企业总法律顾问则应从整个集团的战略和业务实际出发进行权衡,找出一个平衡点,实现风险最小化。”王强说。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酷派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郭建军提出了四个“官”的建议:
“首席合规官”,郭建军认为这是企业法律顾问当仁不让的选择,尤其对于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合规很重要;
“首席风险官”,郭建军认为,公司法务应上升到风险管理的高度;
“首席政府官”,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做政策研究、法务分析、程序分析。郭建军说,“还有一个就是‘首席安全官’”。
肖福泉则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对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进行了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是法治企业的建设者。多年来,在法律顾问的推动下,中央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氛围日益浓厚。许多中央企业进一步明确,没有通过法律顾问审核的重要决策和经营管理事项,领导不签字、议题不上会、单位不用印、上级不受理。”肖福泉说,企业法律顾问还是法治经济的践行者,在企业法律顾问的推动下,中央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市场当中依法经营。特别是在“走出去”过程中,在法律顾问的积极参与下,中央企业遵守东道国的法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外,企业法律顾问还可以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许多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积极反映到立法机关。
位置
企业法律顾问是商人还是律师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企业法律顾问无疑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在不少企业的法务人员看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能否发挥,还在于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所处的位置。毕竟,在不少企业中,法律顾问还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
这种问题不仅出现在国内企业,在外企中也有发生。
瑞典爱生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太区法务总监赵宾最近看到一份欧美300家公司法务总监的调查。这份调查主要谈的是公司法务总监关心什么事情。
赵宾手上的数据是2000年到2009年这10年里,欧美公司法务总监一直关心的3个问题:第一是如何减低外部律师的费用;第二是法务部门的事情太多,资源太少;第三是公司里发生什么事情法务部门不知道。
“第三个问题就是法务部门的定位或地位问题。在包括外企在内的一些企业里,法务部的定位比较高,别人不敢不告诉你公司发生了什么事情,而很多业务部门会回避你的问题。”赵宾说。
除了这种外在的位置问题,企业法律顾问还面临“商人”和“律师”的身份选择。
郭建军认为,企业法律顾问肯定不是完全的商人,商人天生是图利的冒险家,行为大胆,敢于突破常规,为了利益甘愿承担大的风险,也不管自己能否承受。企业法律顾问也不是完全的律师,外部律师大多不懂企业,扮演得更多的是判官和顾问的角色,而很少会从商业模式和公司经营的角度考虑问题。把这个问题设定更确切些,应该是企业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思维的商人还是具有商人思维的律师。按道理讲,执业律师一旦改行做企业法律顾问,他原本的职业身份就应该被淡化,从这方面讲,他更多是商人的身份。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地位问题,见仁见智。面对这一问题时,赵宾想到了自己拿律师执照时的情形。赵宾是在香港拿的律师执照。拿到执照时,赵宾看见上面清楚写着,他是香港高等法院律师。
“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你一辈子是法院的人,你是法律的人。不过,法院让你借调到一个地方而已。我很坦率地对公司亚太区CEO说,我们如果发现他们身上有什么样的问题,有责任汇报给董事局,如果董事局不听,我们需要汇报给证监会。这个权力不在于工作责任,而在于法律人的专业资格。我们不光是构建法治企业,还要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赵宾说。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