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我国对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2015-03-29 来源:http://www./ 作者:admin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由于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他们所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解决,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自愿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所以大多数仲裁裁决都是靠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如果败诉方不履行裁决,仲裁裁决是否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力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效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如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力,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诉法第217条第一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下面就裁决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等情况分别作些介绍,以方便仲裁当事人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在执行裁决时做到心中有数。
一、 在国内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以及涉外裁决的败诉方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或败诉方虽为外国公民或法人但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胜诉一方需向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作了区别对待,如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的管辖法院不同,法院审查是否执行的标准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弄清何为国内裁决,何为涉外裁决。一种观点是按照作出裁决的机构来分,即由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涉外裁决。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组建,故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两个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涉外裁决。反之,为国内裁决。但是,这种观点已不符合我国仲裁发展的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是,由国务院法制局和地方法制办组建的所谓地方仲裁委员会也受理涉外案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海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一直受理国际和国内的海事争议。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刚刚修改了其仲裁规则,将其受案范围扩大到国内案件。因此,区分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要看裁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是否有涉外因素。
关于国内裁决执行的受理法院,由民诉法第207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仲裁裁决由民诉法第259条规定的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对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又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败诉方不履行裁决时,胜诉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将不受理,其胜诉裁决的执行将得不到保障。向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自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 在国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财产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自动履行的,就需要到境外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法第7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里涉及一国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际上曾订有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克服了各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设置的障碍,简化了执行程序。其中最值得提及的是,该公约规定缔约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只审查程序问题,如是否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有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等,而不审查实体问题。《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1987年加入该公约,这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简便的手续和宽松的条件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法院判决所不可比拟的。
关于申请在国外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纽约公约》未作规定,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如美国规定的期限是3年,英国是6年,泰国是1年。超过了期限,外国法院不再受理申请。
三、 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受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院为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申请人在向内地有关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一)执行申请书;(二)仲裁裁决书;(三)仲裁协议。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执行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40多年来,绝大多数仲裁裁决都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只有少数仲裁裁决由当事人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迄今尚未有海仲仲裁裁决被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