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垃圾倾倒苏州太湖案”关键证据“接受土方证明”系变造
“上海垃圾倾倒苏州太湖案”关键证据“接受土方证明”系变造
2017-05-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 作者:admin法制网苏州5月8日电 记者丁国锋 备受关注的上海垃圾倾倒苏州太湖西山环境污染案,今天上午10点在苏州市姑苏区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而该案关键证据之一的“接受土方证明”究竟如何开出,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得以首次公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孙秋林等人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绿化工程的《供土协议书》后,将供土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二人成立的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期间,被告人孙秋林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建设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6年2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提出要求由戒毒所出具“接收土方证明”,以便储备土方,被告人孙秋林表示同意。
3月上旬,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证明,通过孙秋林获戒毒所盖章(戒毒所的相关责任人员另案处理)。二被告人自行在书面证明土方量的空白处填写了“叁百万立方”。
同期,被告人孙秋林还向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推荐宕口北侧的三个鱼塘填埋工程,并称可用部分建筑垃圾填埋。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垃圾,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变造“接收土方证明”,在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并通过他人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戒毒所码头并堆放。
6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得知三个鱼塘无法填埋后,为赚取每吨约人民币10元的接收垃圾费,依然通过他人联系垃圾供应。
二被告人变造的“接收土方证明”照片经微信流传后,部分中间商主动将垃圾用船运至戒毒所码头。二被告人明知上述垃圾系混合生活垃圾后形成的有害物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倾倒垃圾合计23336.3吨,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据了解,该案案发地所在的苏州太湖西山岛,在国务院审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同时系国家地质公园。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
据了解,案发后苏州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及弥补损失,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经检测,现场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且含量明显超出标准限值。
案发后,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由于案件重大,证据较多,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