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法机关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办案“轻拿轻放”防止搞垮企业
各地政法机关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办案“轻拿轻放”防止搞垮企业
2016-12-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周斌 李豪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作出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
有恒产者有恒心。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北京、江苏、浙江、四川等地政法机关了解到,各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格遵守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有效提升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意见提出,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说:“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坚持‘轻拿轻放’,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浙江省检察院在落实“18条意见”基础上,出台精准护航民营企业发展“21条意见”。
实践中,浙江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在王某涉嫌诈骗千万元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股权交易额并未超出股权抵押后剩余价值,且事后王某积极偿还抵押款,配合股权转让,难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对于涉及投资实体经济行为的案件,四川省检察机关慎用刑事法律调整,以免扩大刑事犯罪打击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负责人说,四川检察机关审慎处理新型涉金融案件,特别是涉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案件,对于将融资用于实体经济且中介机构尽到审查义务的融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犯罪之外。
四川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开展受案立案“两统一”为契机,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宜宾、资阳等地检察机关专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原则、范围和具体监督方式,及时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
法院是产权司法保护的最后关口。各地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交流,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曹咏介绍说:“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区分案件为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由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行为人内心意识,为此,顺义法院要求法官重视搜集和固定财产处分及未履行合同原因等方面的证据,综合全案客观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
审理韩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公诉机关指控韩某在明知自己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常某签订价值225万余元的钢材买卖合同,先后以支付54万余元货款、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钢材。顺义法院审理发现,韩某筹建的批发市场展销大楼仍在施工,不排除韩某为施工需要购买钢材的可能,且常某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与韩某的钢材货款纠纷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最终,顺义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韩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经与公诉机关沟通,公诉机关撤回了对韩某的指控。
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意见提出,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出台规定建立机制规范执法,不轻易对涉案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纪检监察以及审计等部门分工合作,对财物处置、流转、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的指导、监督、检查。
苏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采取强制措施的,苏州公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苏州公安还创新思路,引入现代金融管理服务理念,联系多家银行,尝试在执法办案部门安装POS机管理各类代保管款,杜绝了办案民警直接接触现金,从操作层面降低了办案民警的岗位风险,解除了基层办案部门的保管风险。
人民法院在采取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车辆时只是到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司法限制登记,并不影响企业对房屋、车辆的正常使用。对于股权的查封,只是禁止股权变更登记,不影响被申请人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顺义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婉萱说,顺义法院对于机器设备的查封亦采取活封的方式,在对机器设备加贴封条的同时,告知其可以使用该机器设备进行正常的生产,但需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坏、灭失,不得转移、出售。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尽量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有房屋、车辆的尽量封房屋、车辆,不查封账户存款、机器设备。
办理北京顺鹏开达门窗公司两个被执行案件中,顺义法院发现,顺鹏开达公司名下账户无余额,现有机器设备处于生产运营状态。执行法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其表示公司乐于配合法院履行法律义务,但一时拿不出钱。
鉴于此,执行法官查封了公司的机器设备,但是并没有限制公司使用被查封设备。在此状态下,公司利用被查封的设备继续生产、销售门窗,几个月后得以盈利,公司负责人主动到顺义法院缴纳执行案款,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
法制网北京12月1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