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入职应当知道的“权利清单”
新人入职应当知道的“权利清单”
2016-08-3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admin每年的九月和十月,都是用人单位招聘和劳动者应聘的黄金季节,因而被称为“金九银十”招聘季。可许多职场新人往往因为不懂“规矩”,使得权利累遭侵犯。笔者收集的来自去年同期的案例,或许能成为值得借鉴的“权利清单”。
毕业证件被扣押 有权要求返还
【案例】
2015年9月1日,当苟丽秀根据招聘广告如期来到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要求苟丽秀务必提交应届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说是以便对相应的学历信息进行核对。可苟丽秀入职半年后,虽然经过多次催要,公司也根本没有归还的迹象。原来,公司只不过是“略施雕虫小技”,以防苟丽秀跳槽。其实,公司里与苟丽秀享受“同等待遇”的,还有另外7名大学毕业生。
【分析】
苟丽秀等人有权要求返还。《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与之对应,公司出于核对学历信息的需要,要求苟丽秀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虽然不为过,但其出于防止苟丽秀跳槽而扣押,无疑当属非法。
书面签约被拒 有权说不
【案例】
2015年9月16日,谢靓颖手持大学毕业证书前往一家公司应聘。经过协商,彼此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不管谢靓颖怎样好说歹说,公司就是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一旦形成白纸黑字,便会授人以柄,使得日后万一谢靓颖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工作不认真,要想将其解聘无疑会束手束脚,不如口说无凭利索。
【分析】
谢靓颖有权对此说不。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已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被违规 有权要求纠正
【案例】
由于出身农家,不仅没有什么门路,而且信息也不广,以至于大学毕业两个多月,林慕雪的求职却累累碰壁。2015年9月20日,林慕雪终于被一家公司答应,可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条件是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迫于无奈,林慕雪只好含泪答应。时隔一个月后,林慕雪因觉得实在太亏而要求纠正,却被公司拒绝。
【分析】
林慕雪有权要求纠正。《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与林慕雪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却有三个月,明显与之相违。
劳动报酬过低 有权要求增加
【案例】
2015年10月10日,邱婷婷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借口其刚刚大学毕业缺乏工作经验等,提出试用期内的工资只能按相同岗位人员的50%支付,乃至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于一职难求,邱婷婷只好无奈接受。一个月后,邱婷婷以自己在工作期间能正常上下班,甚至创造的效益还高于员工平均数为由,要求增加劳动报酬,而公司却一直不予理睬。
【分析】
邱婷婷有权要求增加。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缺失 有权要求补办
【案例】
时至2015年10月15日,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的陈亚楠,发现公司并没有为自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甚至根本就没有办理的迹象。而面对陈亚楠的质疑,公司不但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一个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黄毛丫头,能给你一份工作就应该谢天谢地,竟然不知天高地厚地敢向公司提条件!
【分析】
陈亚楠有权要求公司办理。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则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