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整改期间拟暂停建设用地供应约谈负责人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地方政府整改期间拟暂停建设用地供应约谈负责人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2016-06-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拒不落实督察意见书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限期整改决定书,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决定书之前,暂停其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暂停建设用地供应、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必要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可以向有关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重大决策。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监督土地执法行为;2006年,国务院正式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通过国家土地督察,十年来共发现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违法问题近17万个;“十二五”期间,督促地方政府补充耕地33万亩,追缴土地出让收入1064亿。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和耕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已经成为需要长期坚持的土地管理政策。为进一步强化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规范化、法制化,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征求意见稿共20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土地督察权限,确保督察机构依法履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总督察依法独立行使职责;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国家土地总督察领导下实施督察工作;督察工作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应当接受督察机构审核监督;任何单位、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均可以向督察机构举报。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土地督察工作,细化了督察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结合土地征收审核、违法案件举报线索等,确定实施督察工作并组织成立督察组;督察组可以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督察事项涉及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发现的问题,督察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书面核实。
征求意见稿还严格了对督察机构的法纪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督察人员与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察信息;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不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案件线索、在履行职责中接受宴请或者收取财物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