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送医难”问题亟待解决
强制医疗“送医难”问题亟待解决
2016-03-2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佛山市中院近日专门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提出强制医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实操性,亟待完善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
年轻妈妈携子女自杀
出生于1990年的阿红,婚后与丈夫阿强(化名)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阿强的堂哥说,阿强夫妇2012年登记结婚,两人感情很好,也没有见过他们夫妻吵架。美中不足的是,大儿子多病,阿强时有抱怨。
2013年,两人的小女儿出生,这个家庭的欢笑本应更多,但阿红的精神状态却不是很好,总是疑心丈夫阿强,害怕阿强抛弃她和一双子女,平日里也对阿强的行踪甚为紧张。阿强晚上在厂里加班,阿红也带着两个小孩到厂里看着阿强做事。阿强的工友说,阿红可能患有产后抑郁症,但没有得到阿强的重视。
2015年2月7日,阿强在东莞出差,当晚没有回家,而且在电话里对阿红说话的语气也不好,阿红一夜没睡着,胡思乱想。第二天早上,阿红有了自杀的念头。中午时分,阿红先后用棉被捂住5岁的儿子和不到两岁的女儿,然后关好家里的门窗,打开煤气,静静地睡在床上。当天19时,迷迷糊糊醒来的阿红拨通了丈夫的电话,说:“我要开煤气自杀了。”
阿强发现事态不对,赶紧联系房东,自己也连夜赶回南海。无奈,等救援人员赶到,一双儿女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阿红成功获救。夜里11时左右,悲痛欲绝的阿强在医院看到了躺在病床上的阿红。
医院提出监管责任问题
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阿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名未成年子女死亡。因阿红作案前刚刚做完流产手术,情绪极为低落,多次想要自杀,两名子女出生后一直由阿红抚养,母子间感情甚笃,阿红突然捂杀两名亲生子女,违反人伦,极为异常。为此,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人阿红进行精神状况鉴定。经鉴定,阿红在案发时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考虑到阿红身患抑郁症,极有可能因悔恨导致病情加重进而自杀,合议庭认为强制医疗有利于其病情恢复和判后监管。
为此,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再次组织了开庭,通知了控方和阿红的丈夫、兄长到庭,对阿红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监护人是否有能力看管和医治等问题进行调查并组织辩论。在查明被告人监护人和亲属均缺乏监管能力并同意将阿红强制医疗后,佛山市中院依法判决阿红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案子宣判后,却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对强制医疗人员存在监管困难、责任重大等诸多问题,拒绝收治阿红。
今年3月11日,佛山市中院少审庭法官与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民警一起前往第三人民医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释法析理。此后,第三医院放弃顾虑,同意配合收治阿红,阿红强制医疗案最终得以顺利执行。
强制医疗有意义难操作
因工作生活压力大,现代人精神疾病发病率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也呈多发趋势。据统计,2013年前后,仅佛山市南海区辖区就发生多宗精神病人致人死亡案件。
“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是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就要依法释放,只是同时责令精神病人的家属对其严加看管。由于缺乏强制的监管方式,人身危险性大的精神病人给社会安全带来隐忧。”佛山市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负责人焦艳对记者说,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的特别程序,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
佛山市中院调研发现,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专业方面却需要专门医院协助实施治疗。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导致强制医疗面临诸多难题。为此,佛山市中院向佛山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部门专门提交了《建议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措施的综合报告》,建议尽快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强制医疗措施在严加看管精神病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又使精神病人能够得到积极治疗,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彰显了社会对弱势人群的人文关怀。”焦艳向记者介绍,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强制医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强制医疗病人的监管责任不清、措施解除后接管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法院建议细化执行流程
目前,佛山法院每年审理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约10件左右,但因为佛山没有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也没有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起稳定的收治机制,精神病人判后强制医疗“送医难”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突出问题。“此案并非个案,之前也有类似情况,南海目前还有两件强制医疗案在等待执行,应尽快统一解决办法。”焦艳说。
然而,从医院的角度看,“治疗期间的监管责任由谁承担”“出现严重躯体性疾病,需要转院进行治疗,由谁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后由谁负责接管”等具体操作细则没有出台,责任始终不明确,“这类病人和普通病人不同,医院要承担的监管责任较大。”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科室一名负责人表示。
佛山市中院的报告希望对此有所明确,“强制医疗对象与普遍精神病人确实有所区别,对收治强制医疗对象的精神卫生医疗部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监管中存在的具体困难,比如医疗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转院治疗等问题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解决”。
同时,费用如何支付也是医院一个考量。“因为司法机关强制治疗这一块的治疗费用由谁承担还没有明晰,医院也只好先收着,作为院方,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此前曾出现没有人支付费用的案例。
曾处理过此类案件的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指挥中心主任吴建华表示,2013年法院审理判决的几宗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案例,警方均将他们送往相关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均由政府财政支付,医院根据病人的治疗情况会做出评估,治疗多久、什么时候出院,都是由医生决定。
对于治疗费用的负担、拨付流程和超出基础治疗费用的处理,佛山市中院也提出了建议。“应当着手建立自己的安康医院,专门收治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在建成前应当由综治办牵头尽快指定相关的收治机构,或与当地精神病专科治疗医院达成收治协定,结束这种‘个案协调’的状态,保证这一期间的强制医疗被告人能得以及时收治。这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焦艳说。
佛山市中院还建议,在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然而,对于如何执行、怎么实施强制医疗却没有提及配套措施。精神卫生法也未就司法机关决定的强制医疗的救治机构、经费人员等做出呼应。
有专家认为,立法应当明确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规定的衔接问题。
基层政法干警建议,应当确立强制医疗的法定执行单位,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指定固定的医疗机构或精神病院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并由该医疗机构在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定期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一旦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就应立即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承担模式应该首先由精神病人的医保、低保、民政救助来解决,不足部分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负责筹集,必要时由国家建立强制医疗基金,填补上述支付方式留下的空白。(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刘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