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无”商品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无”商品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2016-03-1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已于3月17日公布,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办法》除了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外,还对“三无”商品、“残次品”、奖品或赠品等作出新的监管规定。
禁售商品列出六类负面清单
《监管办法》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其中第二类尤为引人关注,即: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那么,这两个“不符合”、一个“不具备”,具体指代哪几类商品呢?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
该负面清单上的其他五类分别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三无”商品监管主体责任明确
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
正因此,工商部门对这些“三无”商品如何监管备受关注。此次《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据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目前,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
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
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处理品”须如实说明商品瑕疵
那么,《监管办法》实施后,“残次品”等是否还能在市场上继续销售呢?
对此,杨红灿回应称:《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
但是,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应负责退货
对于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监管办法》规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监管办法》同时明确,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奖品或者赠品,《监管办法》也有明确规定。杨红灿指出,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于商品质量的要求。
《监管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标准商品可处三倍罚款
在对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罚方面,《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则应当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监管办法》明确,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平台拒履行审查义务可罚三万
杨红灿强调,《监管办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也被明确写入《监管办法》。杨红灿指出,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监管办法》规定: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制网北京3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