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缓刑被告人被禁止从事相关作业
青岛一缓刑被告人被禁止从事相关作业
2015-1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本报青岛11月12日电 (记者 王洪坚 通讯员 丁德振)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逄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被告人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逄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珠山街道办事处东新村附近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被告人逄某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2015年5月15日,该电镀加工点被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查处。经当地环境监测站对被告人逄某电镀点排污口处水体采样监测,排污口PH<2,总锌为273mg/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企业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锌1.5mg/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逄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逄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据悉,这是黄岛区法院自今年7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部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协会以及黄岛边防检查站有关人员60多人旁听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