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用法治填平毕业季“试用期陷阱”
法治时评:用法治填平毕业季“试用期陷阱”
2015-10-2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进入十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队伍中。对700万之多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10月22日新华网)。
尽管在高等学府里浸泡了至少四年,但走上职场,相对于招聘方来说,大多数大学生仍很弱势。一边是说一不二的企业规定,一边是排着长队的求职者。面对艰难闯进试用期后的诸多不公,很多大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这给了一些企业“占便宜”的机会。有人说,爱占这便宜的企业也不会发展得很长久。企业声誉固然是企业立身之本,但仅仅从道德和舆论上谴责不良企业显然不够,让法律和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为求职者撑起腰杆,才是人力市场健康发展的正道。
仔细梳理历年大学毕业生试用期间发生纠纷的案例,起因不外乎试用期期限超长、薪水打折扣、不签劳动合同、届满无故辞退等情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19、20、21、82、83条有相应的规定。但有的规定用词模糊,给企业“压线走”提供了空间。例如针对“届满无故辞退”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胜任条件”是主观成分大的标准,更多的是“解释权归招聘方”。
一旦企业发生违法试用情形,应聘者就需要维权,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就此直接起诉,法院无法立案,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而作为应届大学生,临毕业这一年,时间压力和经济压力会迫使他们选择尽快离开,不再“纠缠”。真正进入司法维权渠道的,少之又少。
应届大学生群体遇到的维权难题,也会在其他群体的求职者身上发生。立法部门有必要作进一步扎实的调研,为他们的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做好企业招聘和大学生求职双方的服务工作。企业发展离不开人才,而大学毕业生是给企业带来创新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大学生刚踏上职场,权利意识淡薄,容易走入陷阱。毕业时节,劳动监察部门一方面须对企业做好法治宣传和提醒,另一方面可以联合大学,普及相关劳动法律常识,帮助大学生避开吃哑巴亏的陷阱。
避开陷阱很必要,填平陷阱更重要。对应聘大学生投诉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应依法核实,建立问题企业“黑名单”,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大学生造成损害的,应当要求企业赔偿。同时,还可以通过限制“黑名单”企业今后进入诚信企业评选、进驻大学校园招聘等机会,让企业不敢任性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