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车上路撞伤人 保险拒赔
观光车上路撞伤人 保险拒赔
2015-09-2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无证驾驶内燃观光车(类似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赔偿责任该由保险公司还是驾驶人承担?近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驾驶人追偿,商业险部分则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22日,赵某驾驶内燃观光车沿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溪派出所处左转弯时,与对向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孙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该事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了解,赵某驾驶的内燃观光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孙某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诊断为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颧骨颧弓骨折、左上颌窦壁骨折、头面部软组织伤。2014年7月,孙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余元。
对此,赵某辩称,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不计免赔,孙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表示,赵某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的情况属于涉案交强险条款及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孙某的合理损失该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留事后追偿权。对于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则明确表示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内燃观光车一旦驶入公共交通道路就必须具备登记挂牌、持照驾驶等前置条件,否则即是非法上路。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事后可向赵某追偿;赵某需另行赔偿孙某经济损失2.3万余元。
■以案释法
内燃观光车严禁无牌无照上路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驾驶的四轮内燃观光车,燃料为汽油,额定载客为4人。根据相关规定该车已经达到机动车标准,且在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正常投保,应进行车辆登记挂牌后才能上道路行驶。同时,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赵某在未取得相应任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构成无证驾驶,符合机动车三者保险约定的责任免除部分的“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
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特点,其设立的最高宗旨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为充分保护孙某的利益,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赵某进行追偿,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