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解决律师执业难题 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追责机制硬起来
专家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解决律师执业难题 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追责机制硬起来
2015-09-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
9月22日,3位法学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规定的出台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进程,必然需要合格法律职业主体的参与,其中,律师职业主体的健康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规定的出台及适用有助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律师执业难题,让律师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规定是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新型关系的新起点。
两院三部联手破解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告诉记者,当前,包括三大诉讼法在内,立法上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相对比较健全,但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立法上的规定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只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案件”,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实践中,律师要求会见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一些基层办案机关往往不分轻重,一律不让律师会见。
陈卫东说,近年来,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总体不断提高,是我国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表现。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到律师执业的正常进行,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领域更为突出,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阅卷、收集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仍可能受到办案单位的阻碍。
为此,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方面权利作出规定。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专家们一致认为,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力图解决近年来律师执业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王进喜分析说,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够充分的问题。多年来,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但往往局限于本部门,缺乏全局意识和解决问题的系统性。“这次两院三部共同出台规定,有助于系统、全面地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陈卫东说,此次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一方面,突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明确从国家发展层面要求相应机关和部门应当尊重律师执业的地位并为之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强调办案单位的配合、协调,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个机关、单位“各自为营”或者“踢皮球”等导致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难题。
四个层次设置救济机制
呼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完善律师权利救济的呼声也不绝于耳。规定积极作出回应,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即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顾永忠认为,律师执业权利可分为三类:阅卷、会见等条件性的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等手段性的权利,以及救济性的权利。“现行法律中,条件性的权利和手段性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救济性的权利则规定得很少,造成前面两种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律师投诉无门,无从救济。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迈上一个新台阶”。
陈卫东介绍说,这四项救济机制并非规定首创,投诉机制等3项制度我国有关保障律师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中早就存在,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司法领域也有实践,“可见,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但投诉无门,并非是仅仅缺少某些制度,而是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陈卫东进一步分析说,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律师申诉后的处理程序及后果等语焉不详,且缺少对申诉机制的保障、惩戒制度。规定明确四项救济制度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对既有救济机制的完善和健全,尤其是通过明确责任后果以提高制度的强制性,确保相应制度能够得到办案单位的有力执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制度支持。
规定明确,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曾做过多年执业律师的顾永忠深有感触地说:“规定在律师救济权利的保障上确实下了功夫。以往律师因会见难向有关机关反映,很少得到回应,主要原因是律师反映的对象仍然是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自然不愿意纠正,现在明确有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有利于纠正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
陈卫东说,没有明确的惩戒制度或者惩戒“雷声大雨点小”,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屡纠屡犯的现象就可能随之产生。落实追责机制应当建立健全规定中的追责、惩戒制度,明确追责程序、责任后果等内容,确保追责机制的可适用性。同时强化监督,通过办案公开、司法公开、借助新兴媒体等方式推动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
王进喜认为,规定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程序问题,另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责任,加大了对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利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有力推动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和保障。
规范完善法律服务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服务秩序,优化法律服务和法治环境,规定提出,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专家介绍,当前,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并不少见:一些人不具有律师职业资格,利用老百姓不了解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谎称是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所谓“公民代理”或“公民辩护”的身份参与诉讼,收取报酬;一些律师事务所雇佣不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甚至是社会闲杂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打着律师旗号欺世盗名。
顾永忠说,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和“公民辩护”,主要是针对诉讼活动中有的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不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允许其亲友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一种无偿的代理和辩护。如果有人以此名义作为职业或者收入的主要来源,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对法律服务秩序构成破坏,还涉嫌偷税,应当严令禁止。
顾永忠说,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对律师依法执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不合格,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要求严肃查处这类行为非常必要。
陈卫东也认为,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危害极大,因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律师执业的良好生态环境,相应主体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就可能成为“害群之马”,损害律师群体的整体形象;有些主体从事假冒律师或者非法执业还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结合,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影响整个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毒瘤”。
陈卫东说:“规定严肃查处此类行为,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师行业整体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优质法律服务为其解决纠纷的迫切需要,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发展进程。”
法制网北京9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