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让法官律师良性互动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让法官律师良性互动
2015-09-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于近日闭幕。此次会议举办规格之高,既是对律师队伍主流的肯定,也体现了各司法单位对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保障的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使律师队伍在诉讼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执业活动是衡量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律师事业发展的兴盛与否往往反映着国家法治发达的程度。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帮助其明晰诉讼规范、协助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通过律师参与,当事人不仅能够细化对有关法律规范的理解、为争取胜诉提供可能,更能体会这样一种法治思维:依法、规范的诉讼活动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合理途径。可以说,律师规范、专业的执业活动促进着法治思维在社会大众中的形成。
律师通过参与法庭审理也推动着司法审判更加公平正义。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发表意见对存在争议的某些事实、证据进行质疑与辩护,使“真理愈辩愈明”,从而将案件真相更加清晰地展现在法官面前,为法官提供全面、客观的事实全貌,有助于法庭公正、不偏倚地查明案情,为防止冤错案件的形成把好重要一关。
此次会议强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增强律师履职责任感。律师执业权利纵然是法律赋予的,但在司法实务中更需司法人员给予保障与尊重。尤其是在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法官更应当重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当下司法环境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老三难”状况尚未完全根除,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又有所出现。如果说“老三难”主要显现于审判阶段之前,那么“新三难”就真切地反映出法庭审理阶段的问题:有的法庭不通知证人出庭致使质证难以开展;有的法官在审理中频繁打断或阻止律师质疑与发问,使得法庭辩论难以进行。凡此种种,无不反映出庭审阶段法官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重视。为此,在今后庭审中,法官应充分注重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保障庭审中律师能够质得出证、讲得出理。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其依法履职的前提。律师通过行使知情权、取证权、阅卷权、质证权等诸多权利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只有保障了执业过程中应有的权利,律师才能正常履职,否则律师依法履职则会沦为空谈。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非纵容律师执业时的为所欲为。律师采用非法律途径指使、帮助当事人扰乱司法秩序、干扰庭审的进行,非但不是执业的应有内容,而且应承担相关责任。作为知法懂法的法律人,律师执业时应增强履职责任感,认识到律师执业不仅仅是为当事人利益服务,也是为司法公正的职业理想服务,心中应常怀律师职业道德与责任,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此次会议同样强调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法官与律师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接受同样的法律教育与法律文化,有着相同的法治理想与操守,共同遵循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而二者间本应能够形成相互理解与尊重的正常关系。但事实上,法官与律师间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非常态:有的法官与律师关系紧张,法官希望提升审理节奏和效率而控制律师发表意见,而律师认为法官故意打压、有失审判公正;有的法官与律师关系甚密,法官视与律师的交情办案,而律师为法官输送物质利益等等。
构建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正是旨在打破业已存在的不正常关系,建立起符合法律职业精神的新型关系。
第一,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应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尊重关系。尽管法官居中裁判,也不能有居高临下的思想。法官在庭审时应平等地对待律师,尊重和保障律师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和质疑,耐心听取、吸纳律师的合理观点与诉求;律师在法庭中也应尊重法官的法庭指示,自觉维护法庭纪律与秩序、维护庭审中法官的司法尊严。
第二,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应是职业上的支持、监督关系。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人”,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对案件事实的薄弱点进行质疑和辩论,使得法官能够尽可能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法官以中立的立场,听取和接受律师合法合理的观点与诉求。二者在业务上既相互支持,也相互监督。律师在法庭中监督法官的言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防止法官庭审肆意,使法庭审理规范进行;法官监督律师的诉讼活动,使律师能够始终围绕案件争议重点进行,同时也约束着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辞和行为,以维护应有的法庭威严与秩序。
第三,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应是交往上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官和律师不是严格隔绝的,二者需要一定程度的交流,同时二者的交流也应当是正面、良性的。正如孟建柱同志在此次会议上强调的,法官与律师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法官和律师都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业务上交流、切磋,达成对法律理解适用的一致十分必要。但在交流中应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不做权力寻租、不搞利益交换,守得住底线,共同维护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