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不得逾越
重庆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不得逾越
2015-08-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吴晓锋 8月24日,重庆市政府公开发布了《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根据《办法》,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等其他文种;而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办法》强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公布施行。法制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在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上,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建立规范性文件库,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
根据《办法》,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