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自律及监管缺失:亟待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保障发展
快递业自律及监管缺失:亟待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保障发展
2015-08-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
【原标题:治理快递乱象,要打“组合拳”】
姚雯/漫画
■本期话告: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行业火速崛起。但据有关数据显示,针对快递的投诉每年递增一倍多。有人建议针对快递行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话题预告: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人认为,法不入家门,对于带有私密性的家庭关系的干预,法律治理往往很难立竿见影。对此,您怎么看?
构建维权体系更为必要
黄磊
将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寄希望于单独立法,反映了法治理念深入民心,但就现状而言,构建维权体系更为必要。
首先,快递行业并非立法空白。于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为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快递市场具有针对性和规范力,短期内再单独立法不免重复,也可能因朝令夕改而有损法律明确性。其次,相关法律和规范能够进行有效弥补。针对电子商务发生的侵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消费已经进行有效涵盖;2012年制定了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而日益完善的物流行业规范也对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有益补充。此外,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也能够对快递行业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兜底。由此,无论从立法的周延性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依托的基础考量,对快递行业进行单独立法目前暂无必要。
较立法更为重要的是,对快递行业的维权体系进行构建。第一层次应构建快递公司自身对消费者投诉的有效解决机制,对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及时解决,需要建立责任认定、责任划分甚至先行赔付的机制,让争端能够在第一时间解决。第二层次需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则,防止二者在消费者投诉后互相踢皮球,让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三层次在于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然而邮政管理部门渐弱的履职状况,让该管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款难以落地,消费者寻求于邮政管理部门的也少之又少。要强化这种监管,不仅需督促邮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解决相应申诉问题,同时也需引入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多方面对快递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笔者认为,这种体系化的维权构建,不仅是解决投诉数量激增的关键举措,也是保障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路径。
为快递行业出台服务型法规
王金勇
我国目前可以用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少,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为快递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支撑。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应用到快递行业,不是针对性不强,就是规定模糊、过于原则,无法完全适应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不能充分体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种现象与特性,因此,亟须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快递行业法律。
值得指出的是,保护快递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充满立法正当性,但也仅仅是快递行业立法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全部也不应是全部。纳入立法规划的快递条例,既应当是一部可高效有力保护快递行业消费者各项权益的行政法规,更应当成为引领、规范、保障快递行业良好有序发展的促进型法规与服务型法规。
笔者认为,应当将立法重点放在促进快递行业规范发展上来,坚持促进发展、鼓励竞争、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明确快递行业的法定市场地位与发展权益,努力消除、摒弃一切阻碍快递行业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歧视与障碍,极大激发快递企业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为此,快递行业立法须广泛充分吸纳快递企业、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立法须明确快递企业特殊责任
刘勋
很多人认为,因快递引发的民事纠纷应该依据邮政法处理。但是,邮政法主要调整邮政普遍服务,而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法第45条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通常依据合同法。
但是,如果长期适用合同法,就将快递企业同消费者置于普通的合同主体地位,既不能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也无法突出快递企业特有的责任价值。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其最大的责任价值是将物品完整、及时地送达。合同法仅能简单地处理违约或侵权事宜,缺乏对快递企业特殊责任价值的约束,如果快递企业为追求利润而忽视责任价值,那么快递行业的乱象很难根除。因此,有必要针对快递行业专门立法,并在立法时重点关注快递企业的责任价值。
快递行业立法有几点注意事项。第一,对于快递物品的丢失、损害、延误,快递企业必须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还应包括消费者的维权费用。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快递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快递物品丢失或损害,工商行政部门还应对其进行曝光或处罚,强化快递企业的责任意识。第二,立法要体现平等性,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都要遵守,包括邮政企业在内。第三,涉及快递的犯罪行为,如利用快递运输违禁品、员工偷盗快递物品等,都应该明确快递企业的特殊责任,通过法律规范倒逼快递企业强化管理,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规矩亟待统一
张晓东
近年来,快递行业异军突起,但其内部的行业自律机制、外部的行政监管机制均未能及时跟进发力。尽管各省级行政区均有快递行业协会成立,中国快递协会亦于2009年正式挂牌,然而,行业协会作为群团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自律功能一直以来都是有限的。各地从强化快递物流管理的角度,探索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虽然收到一定的治理效果,但由于没有上升为层级更上位、罚则更刚性的全国性立法,对快递乱象的整治,很难收到“清网行动”那样的“一盘棋”效果。今年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和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禁寄物品名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违法犯罪。”由此释放的信号或许在于,快递物流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业已引起国家决策层的充分关注,国家权力机关就快递行业进行相关立法规制,已然指日可期。
需要指出的是,快递行业不同于农业、制造业等传统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谓既往的商业、邮政业与现代物流业交互融合而成的一种新兴业态。快递行业的经营活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决定了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必然是复合的,具体涉及邮政、海关、交通、物流、物价、电子商务等部门。因此,单纯执行邮政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等行政法律中的任一部,都无法涵盖快递行业经营领域的全部,难以真正地看严管住。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维度出发,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快递法,把快递行业的“规矩”立起来,让其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其助推经济、兴商活市、改善民生的特色优势。
不缺法律缺执行
符向军
整治混乱无序的快递市场实乃形势所趋,然而,是否要通过立法调整的方式呢?笔者以为,规范快递行业,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有力的监管和执行,目前应当先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用好、用足,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调整快递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邮政法,还有2011年实施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2013年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对快递行业的经营管理、市场行为、服务标准、处罚条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以说,快递行业目前有法可依。就拿快递行业主要的乱象“慢”“损”“丢”“泄”来说,已有相关规定要求快递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要求快递员对快件轻拿轻放,严格保护快件和客户信息安全等。比如,《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6条、11条规定,快递企业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从业人员私拆快件,确保快件的安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由此可见,快递行业乱象丛生,并非源于法律缺失。治理快递行业乱象,需要对症下药,不能犯“立法依赖主义”,需要在找准病灶的基础上,综合施治,打出“组合拳”。
事实上,管理混乱、劳动保障严重缺失,是快递行业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快递行业的从业门槛普遍很低,员工无需严格培训,甚至交上几百元的押金就能上岗;有的快递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就开张营业;此外,很多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不签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没有保险、固定工资和其他福利保障。这些都导致快递行业人员流动大,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快递行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邮政、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让既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着力提升快递行业的从业门槛和员工素质,规范操作流程,取缔惩治非法经营,畅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快递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不让法律“看起来很美”,这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