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7-20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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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
2015年7月20日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档案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民主自治、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村级档案属于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实行依法自治、发展生产、服务民生等活动中对村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各村应切实建立本村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活动的重要事项,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村应设立村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类组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涉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村级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村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村内各类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要求按时整理向村档案室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一般分为文书、会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照片、声像、实物、电子和特殊载体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的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 个月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及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也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可由会计人员保存满一年后向村级档案室移交。
(五)照片类的应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 个月内连同原件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并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整理,数码照片应刻制成光盘保存或留存相应的纸质照片。
(六)实物类材料应即时登记归档。
(七)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手续完备。纸张、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交接
第十四条 村应当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设置档案库房和专用档案柜。档案库房要配备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应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将档案交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委会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原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十日内将档案全部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并履行交接手续。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不能及时移交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进行监管,严防散失。
必要时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
第十七条 村(组)在撤销、合并和调整隶属关系时,应将档案妥善移交给接收单位。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要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第十八条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必须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档案销毁应有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村级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五章 档案的公开与利用
第十九条 各村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纳入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计算机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和信息网络共享。
第二十条 村档案室应不断丰富室藏,可建设集档案、图书、资料、信息为一体的多功能档案室,满足村民查阅利用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应将档案的公开利用列为村党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日常档案公开利用制度,对本村各类组织和村民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综合档案室应编制各类档案、资料目录等各种检索工具,制定规范、简便的档案借阅制度,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编写村组织大事记和村史、村志等,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公开和利用要维护村集体和村民个人权益。借阅档案时应当履行借阅手续,借阅者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将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三)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在其他方面对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及时补救,并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四)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一、文书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1、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1.l 本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会议记录、村党政联席(班子)会议记录 永久
1.2 本村党支部(总支)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永久
1.3 本村党支部(总支)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印章的请示,上级批复、通知、决定等材料 永久
l.4 本村党务干部任免、分工、考察、奖惩等材料 永久
1.5 本村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候选人的请示、批复和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上级批复等材料 永久
1.6 关于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请示及上级的批复
永久
1.7 党员入党、转正、延期、退党、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的材料 永久
1.8 录用、聘用人员,调资、退休等文件材料 永久
l.9 本村有关工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示、批复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l.10 本村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的决定、纪要、报告等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1.11 本村党组织、党员名册和年报表 永久
l.12本村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通知书存根 永久
1.13 交纳党费清单、发票等 永久
1.14 本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审批表,名册及各种事迹材料
(1)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2)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1.15 本村党员违法违纪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和上级决定、批复等材料
(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2)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l.16 本村关于开展政治思想、形势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材料 10年
l.17 团支部换届选举材料、团员名册、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费缴纳、年度统计表等材料 永久
1.18 团代会通知、议程、代表名单、开幕词、报告、决定、选举结果、闭幕词等材料 永久
l.19 团员违法违纪,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等请示、报告、批复等材料 永久
l.20 本村工会年度计划、总结,代表大会的通知、名单、议程、开幕词、报告、决议、闭幕词、选举结果等材料 永久
l.21 本村工会机构建立、干部任免的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年报表等材料 30年
l.22 本村工会干部、会员名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和事迹材料等材料 永久
l.23 本村妇代会换届选举等材料 永久
l.24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表等材料 永久
l.25 本村独生子女证申请书,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申请表、审批表及超生调查报告、汇报、处罚决定等材料 永久
l.26 本村村民婚姻状况证明存根等材料 永久
1.27 本村五好家庭评选、敬老爱幼、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活动的材料 30年
2、村务管理文件材料
2.l 本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 永久
2.2 本村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永久
2.3 本村村史、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材料 永久
2.4 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举结果、干部任免等材料
永久
2.5 本村的各种请示、报告、汇报及上级的批复等材料
(1) 重要的 永久
(2) 一般的 30年
2.6 本村干部、村民名册,村办股份公司股民名册、各类技术人员名册等 永久
2.7 本村干部的招聘、录用、定级、调配、人员任免、离退、调动介绍存根、工资表等材料 永久
2.8 本村和村内机构设置、更名、撤并及行政区划与隶属关系的变化、启用、废止印章等材料 永久
2.9 本村关于年终分配方案、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 永久
2.10本村干部、职工工资单及年终收益分配审批表、归户结算表等材料 永久
2.11本村关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村民房产、地产等材料,相关
人员名册等 永久
2.12本村的村规、民约等各种规章制度材料 永久
2.13本村各种年度统计报表(包括农副工业生产年报,收益分配报表,农业税报表,计划生育报表,土地、人口、户数等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材料) 永久
2.14本村各种保险材料、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和各种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处理决定等材料 永久
2.15本村信访信件处理结果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2.l6本村拥军优属、优抚救济等材料 30年
2.17本村关于教育、卫生、合作医疗等材料 永久
2.18本村规划、经济建设及重大决策等材料 永久
2.19本村公共设施管理、维修维护的材料 永久
2.20本村生产管理、企业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和重大决策等材料 永久
2.21本村财务管理的年度计划、总结,有关财务审计情况材料
永久
2.22 本村工业、农业等相关税收征收清册和纳税变动情况等材料 永久
2.23 本村各种经济、人口普查统计表 永久
2.24 本村重大事故事件登记材料,调查处理意见和情况报告及善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永久
2.25本村兵役登记、民兵花名册等材料 永久
2.26本村创建文明小区、爱国卫生工作形成的材料 30年
2.27本村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 永久
2.28本村公司、集团、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承包、租赁、任期目标责任等材料 永久
2.29本村企业改制、转制等各种法律证书等材料 永久
2.30本村所属企业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材料 永久
2.31本村所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永久
2.32本村所属企业、公司、集团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印章的请示、批复、通知等材料 永久
2.33本村及所属各企业的产权文件、土地使用证,各种集体财产合同、协议、委任书、公证书等法律文本、证书材料 永久
3、 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3.l 本村在经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计划等材料 永久
3.2 本村公司、集团、企业发展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规划 永久
3.3 本村新办公司、企业项目的申请和批复及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验资、营业执照等材料 永久
3.4 本村有关工商企业管理执照的申报、登记、批复以及违章违法被处理,经营不善歇业、破产等材料 永久
3.5 本村有关公司、集团、企业年度各种统计报表及经济分析等材料 永久
3.6 本村有关物资供销工作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30年
3.7 本村有关经营活动的争议、索赔、判决等材料 永久
3.8 本村企业合资、独资、联营招商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永久
3.9 本村企业年度经营、销售统计等报表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3.10 本村公司、集团、企业工资计划、工资总额、奖惩、年终分配方案等表册 永久
3.11 本村企业物资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等材料永久
3.12 本村企业环境保护等材料 永久
3.13 本村企业有关产品标准、国际质量认证等材料 永久
3.14 本村企业有关资产评估,资金、价格管理的审查、验证材料
永久
3.15 本村企业有关经营、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证明和结论材料
永久
3.16 本村有关产品市场调查、宣传、广告和用户服务等方面材料
30年
3.17 本村有关产品销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30年
3.18 本村各类农业普查材料 永久
3.19 本村农作物规划布局,粮、棉、油多种经营实种面积、产量以及采、购、留、分配等材料 永久
3.20 本村科学种植、科学饲养的经验总结及原始记录 永久
3.21 本村“星火”、“丰收”、“火炬”计划项目的验收材料
永久
3.22 本村农业植保材料、农机管理材料、水利建设材料 永久
3.23 本村副业生产及上交任务的指标(猪、禽、蛋、鱼、牛、蘑菇、草菇、香菇等)以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年报、统计表等材料
永久
3.24 本村村办副业项目材料 30年
3.25 本村关于土地批租、出让、租赁有关材料 永久
4、产权改革文件材料
4.1 本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材料永久
4.2 本村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永久
4.3 本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30年
4.4本村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所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 永久
4.5 通过协商、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4.6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员会、宣传、培训,上级领导检查等形成的文字、声像资料 10年
4.7农村耕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台帐
永久
4.8集体土地调查材料及统计表 永久
4.9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确权、登记、颁证的文件材料 永久
4.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簿、核准文件 永久
4.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申请书、登记表和备案证明等材料 永久
4.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登记册、花名册及审核材料 永久
4.13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注册情况公告、注册表及照片 永久
4.1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耕地保护合同 永久
二、基建项目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1、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材料 永久
2、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项目评估、调查报告等材料
永久
3、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报告、批复等材料 永久
4、基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等材料 长期
5、 地质勘探合同、报告、记录、说明等材料 永久
6、征用土地移民申请、报告、批复、通知、许可证、使用证、用地范围等材料 永久
7、工程建设执照、防火、环保、防疫等审核通知单 长期
8、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短期
9、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设计合同等材料 短期
10 、施工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给排水图等专业图纸 长期
11、施工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原材料质保书和全套竣工图等材料 长期
12、施工监理文件材料 长期
13、水电安装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材料出厂证明和竣工图等材料 永久
14、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复,消防、环保、防疫、档案等验收记录,基建财务决算,项目审计,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 永久
三、设施设备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1、设备仪器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批复和购置仪器资金申请、批复等材料 长期
2、设备仪器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清单等材料 长期
3、设备仪器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保养规定等材料 长期
4、设备仪器检修、事故处理等记录材料 长期
5、设备仪器报废申请、批复、证明等材料 长期
四、会计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1 各类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30年
2 会计帐簿类
2.1 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30年
2.2 总帐、明细帐、辅助帐簿 30年
3 会计报表类
3.1 年度财务报表 永久
3.2 年度财务决算表 永久
3.3月、季度财务报表 10年
4 其它类
4.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4.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4.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五、照片的归档范围及照片档案保管期限表
1、党和国家领导人前来视察、检查工作的照片 永久
2、市委、市府及上级领导来村视察、检查工作的照片 永久
3、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前来活动的照片 永久
4、本村(居)委会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形成的照片 永久
5、本村(居)委会各种产品、奖状、证书、奖杯、锦旗等的拍摄照片 永久
6、反映村容、厂貌、市政项目等建设的照片 永久
7、新闻媒体刊登反映本村情况的照片及文字说明材料 永久
关于《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对起草《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档案是历史发展的直接记录,是国家、社会各项事业全过程的真实反映。档案也是每一项具体事务工作的成果。
村级组织是我国“四级政权六级行政”的最基层环节,它既是广大农民群众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又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实现国家法治建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村基层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的多项重大战略决策都扎根于农村基层,依赖村级组织完成落实部署。村级档案是党在农村各项工作的真实历史记录,充分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
做好村级档案工作,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是确保农村基层工作质量、巩固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保证。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村级档案工作对于维护现有农村经营体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村级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组织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党和政府在涉及农村管理、农业生产经营和维护农民权益的各个方面,通过法律、政策等各个层面对村级档案工作提出要求进行规范。201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37号),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用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要求“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档案”。2012年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明确要求“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提出“要加强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
2013年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令 第33号),2014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这两个文件都将涉及集体林地、耕地的村级归档文件材料列为档案管理的范围内。
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工作的实践中也对村级档案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进行了规范。2008年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重庆市印发了《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9月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等。
各地在农村村级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不完善,相关村级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档案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档案工作本身缺乏一个提纲挈领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这些原因造成农村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低、档案保管条件差、资金人员不到位、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够,整体档案工作难以适应农村新时期发展的要求。
为此,国家档案局会同民政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讨论,认为应制定《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村级档案工作。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过程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考)”。从2010年开始,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在全国开展了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将村级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列为示范县的主要标准之一。
2012年按照十八大精神的要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与民政部就相关专题在北京平谷、山东胶州等地的农村进行了实地调研座谈,在参考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2013年,国家档案局立项“农业农村档案建设系统规划与示范”项目,其中着重对村级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要求。项目组根据《办法(初稿)》的总体架构,经过补充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办法(征求意见稿)》被送往各省档案局组织征求意见,通过对反馈信息的梳理进行了再修改。
2015年5月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形成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经过一个多月广泛征求民政、农业、档案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并经国家档案局馆室司、政策法规司和民政部档案馆、农业部经管司等单位的修改,最终形成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共计七章28条。
三、《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规范的村级档案工作,维护村级组织各项工作成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村组为重”。
起草过程中,始终以《档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本原则为依据,针对村级档案工作中的实际和具体问题,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总体上使村级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有法可依的局面,打开村级档案工作上的瓶颈。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以农村基层组织为出发点,尊重村组干部和农民的主人翁地位,真正实现农村档案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通行,在全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村级档案资源体系。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和体例
《办法》名称定为《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共27条,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整理归档工作、档案的保管和交接、档案的公开与利用、奖励与处罚以及附则。
另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规范要求
《办法》提出村级档案工作总的原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提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的保管和交接的业务总体要求和标准、规定了村级档案要进行开放利用。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对村级档案和村级档案工作进行定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明确提出“各村应设立综合档案室”,这也是这个办法的一个核心。村级文件材料涉及党务、村务、经济合作事务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综合档案室能够承担所有这些档案业务工作。第六条规定了村级档案人员的素质要求。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分别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区县的)、各个涉农部门和乡镇在村级档案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要求村级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第十一条说明了《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功能定位。第十二条对村级档案进行了大致的分类,规定了各种类别档案的管理原则和依据。第十三条对归档村级文件材料的形成质量作了一般的规定,以此作为最低规范标准。
(五)档案的保管和交接
第十四条对村级档案的安全保管作了规定和要求。第十五条指出,对于一些村级档案室难以达到安全保管条件时,应当采用乡镇代管的模式。第十六条则是针对基层换届选举容易产生问题时,档案工作应当采取的应对方法。第十七条反映的是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调整时,档案工作应当及时办理交接。第十八条是档案规范销毁。
(六)档案的公开与利用
第十九条是按照农村档案利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对村级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进行规范,以此作为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一个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到二十三条明确将村级档案室作为村务、党务公开的园地,实现村民不出村就能查阅档案的功能,实现村级组织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
(七)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对于档案工作和活动中的奖惩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产生过错的人员作出了相应的表彰奖励和惩罚规定。
(八)附则
鉴于各地在村级档案工作上的各项规定,附则当中要求各地按照《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同时,《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使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村级档案的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