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针对难点出台意见保障律师权利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针对难点出台意见保障律师权利
2015-06-1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正义网电(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王洁 王栋)“我们办理的不少反贪案件存在会见难、沟通难等问题,尤其是涉案5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园区检察院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意见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真是及时雨。”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召开的律师座谈会上,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不无感慨。
5月15日,针对辩护律师在实践中会见难、申请取保候审难、沟通意见难等问题,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为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律师申请会见往往被以各种理由挡在门外。《意见》细化了涉案数额超过50万元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条件,明确了相关认定标准,为承办检察官把握尺度提供了有效依据,防止因概念模糊限制律师会见。如行贿人向未超过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一般不认定为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5月底,该院已对叶某涉嫌受贿案、祁某涉嫌受贿案等涉案数额达百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审查适用,取消了律师会见限制。
针对实践中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的问题,《意见》规定经审查不批准变更的,要向辩护律师出具不批准理由告知书,说明理由。在必要时候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辩护律师以及案管部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对是否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听证,听证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内卷。规定了定期审查制度,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视其态度及案件侦查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意见》还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设置了“最后期限”,明确规定了听取意见的时间节点为撰写侦查终结报告之前,要主动与辩护律师联系听取意见,询问有无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并记录在案。《意见》出台以来,在办理的3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该院都充分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积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得到了律师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