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
贵州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
2015-05-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中新网贵阳5月27日电(记者 周娴)27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方式是当地法院审理当地政府的案件。“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难免影响公正,导致舆论对“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为了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难的问题,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以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
据贵州省高院行政庭庭长高峰介绍,“民告官”走到今天已有二十多年历程,但行政干预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包括跨区域设立法院,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案件审理遭遇行政干预的问题。”高峰介绍,为了确保规范,贵州法院系统对集中管辖从立案、送达、开庭、到合议、判决、执行等各环节的有关工作内容、期限、权限等进行了细化。为方便民众,法院可视情况到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开庭。
据悉,早在2013年,贵州省法院就决定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目前已探索出一套符合贵州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选定2至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经省法院确定后,由所确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划分的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原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自身原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交叉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负责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为做好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贵州高院院长孙潮要求,要坚持依法居中裁判,坚持平等对待,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