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出新政减轻企业税负 福利性补贴可税前扣除
税总出新政减轻企业税负 福利性补贴可税前扣除
2015-05-1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工资薪金,可在当年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不需再延迟至下一汇缴年度。
据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第40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以不同方式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明确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