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毁容少女一审获赔170余万 获精神赔偿费8万
合肥毁容少女一审获赔170余万 获精神赔偿费8万
2015-05-1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合肥5月15日电 见习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童广飞 今天,“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陶某坤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除其名下房产外,不足由其监护人承担,共计172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赔偿费8万。
2011年9月17日晚,因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某坤用打火机油泼洒在周某的面颈部等处,用打火机点燃。后经法医鉴定: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周某的伤残等级被综合评定为五级。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
今天,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坤将周某烧伤,其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侵权责任。周某的损害后果与陶某坤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及其家人并无过错,故陶某坤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陶某坤不满十八周岁,在本次诉讼中已满十八周岁,其名下有房产,故陶某坤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原监护人陶某、许某某连带赔偿。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原告周某因被被告陶某坤烧伤产生的损失:医疗费549211.2元、康复费194400元、营养费73000元、复印费471元、交通费8000元、护理费12947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700元、伙食费53400元、床位费570800元、鉴定费2750元、购床费30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1726273.7元,由被告陶某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1716273.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护理费10000元)。上述赔偿款项从被告陶某坤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陶某、许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