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下一斤白酒后身亡 四陪酒同事判赔4.5万元
喝下一斤白酒后身亡 四陪酒同事判赔4.5万元
2015-05-08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admin法院判决:喝酒死者负主要责任,而4被告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4人合共赔偿4.5万元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伟斌)丈夫与工友聚餐时,因饮酒过多致酒精中毒身亡,妻子于是将饭局组织者及同桌的3名工友共4人告上法庭,要求4人承担一半责任,合共赔偿各种损失60多万元。昨日,佛山中院通报,该院近日终审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而4被告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判决4人合共赔偿4.5万元。
事发:
男子参加工友聚餐醉酒身亡
据了解,张某与妻子万女士均是四川人,两人在顺德大良打工,据万女士介绍,2013年12月6日,在工地工作期间,伍某告诉工地的工友包括张某说,从家乡带了白酒和土鸡,晚上请大家吃饭。张某的工友朱某称,大家吃饭时,喝酒都非常豪爽,而张某一人就喝了“大概一斤多白酒”。当晚8时多,其他人都自行离去,只剩下朱某和张某两人。
后来,饭店老板派员工与朱某一起将张某架出饭店,打算到一沐足店沐足醒酒后再回去。然而到沐足店门口后,张某坐在台阶上不省人事。
随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但张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鉴定认为张某为酒精中毒死亡。
2013年12月30日,万女士等将饭局的组织者伍某、陈某、吴某、朱某等4人告上法庭,要求4人对张某的死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合计共60余万元。
判决:
四被告应担责赔偿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短时间内无节制大量喝酒,最终导致自身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发生,其自身对此应负担最主要的责任。但即便如此,四被告对张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伍某赔偿2万元,吴某和陈各某赔偿1万元,而朱某则赔偿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万女士等亲属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指出,聚餐喝酒是个人自由选择的行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精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预见喝酒过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其未能自我控制和约束,仍在短时间内大量喝酒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伍某、陈某、吴某、朱某的责任认定,佛山中院分析认为,伍某是事发当晚聚餐的发起人,伍某应承担较大的责任,陈某、吴某的责任次之,朱某的责任再次。
佛山中院还认为,相对于张某自身的过错而言,伍某等人的过错是次要的、轻微的,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由伍某赔偿2万元,陈某、吴某各自赔偿1万元,朱某赔偿5000元,并无不当。综合案情,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万女士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