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女生练舞致九级伤残 学校未尽义务被判赔
高二女生练舞致九级伤残 学校未尽义务被判赔
2015-05-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高二女生练舞致九级伤残
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被判赔
对江苏省盱眙县的王芳(化名)来说,她的大学梦想可能因为参加学校的舞蹈班而变成泡影。在一次训练中,老师强行压她的腿而导致其九级残疾。近日,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有了结果,盱眙县人民法院马坝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王芳就读的盱眙马坝高级中学应负全部责任,判决该校赔偿王芳各项费用计128685元。
撕腿训练出了事
“我也想读大学,我也不想与母校以及老师对簿公堂,因为都不是故意的。”在法庭上,面对昔日的老师以及学校负责人,王芳显得内心有点矛盾,她告诉法官,现在自己变成残疾人,自己左小腿用手触摸根本无感觉。
据王芳介绍,她于高一下半学期快结束时报的舞蹈班,但当时没有接受舞蹈训练,到高二小高考结束后才正式接受舞蹈训练。2013年7月24日上午(当时她已读高二),她在马坝高级中学舞蹈教室和其他同学一起接受撕腿训练,她说所谓的撕腿训练就是人平躺在地上,其中一条腿压到耳边,当时她是最后一个,其他同学都撕完了,撕之前她因心里害怕就与老师说不愿意撕,因为之前都接受过撕腿训练,以前撕腿是慢慢来的,但那天是一次撕到底,撕的过程中她一直说不要撕,受不了,但老师还是一直强行压她的腿,后来还有其他同学帮忙,撕的过程中她疼哭了,感觉整条腿都麻,一点力气也没有。撕完腿后,老师、同学都离开舞蹈教室,一直到放学之后,同学才发现她一直躺在地上不能动,然后才叫其父母与老师把她送到医院。
受伤后,王芳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后经相关权威部门鉴定,王芳左下肢肌力4级,肌张力减退,左足略内翻下垂,致残程度为九级。
老师资格受质疑
“我教舞蹈已经十几年,基本课程都是按照方案来的,王芳撕完腿,下面的课程是理论课,不是我的课,我也没注意到她受伤。”对于王芳所描述其在马坝高级中学舞蹈教室训练时受伤并致残的过程,王芳的舞蹈老师刘梅(化名)称,王芳所叙述过程基本正确。刘梅告诉法官,她有11年的教学经验,之前包括现在她基本上都按照她的教学课程进行,包括她自己在做学生的时候舞蹈老师都是这样做的,对于王芳出现这样的情况,她也是不愿意看到的,她个人对王芳受到的伤害表示歉意。
据刘梅老师介绍,盱眙马坝高级中学所开设的舞蹈教学课程是该校高中阶段的选修课,是短期速成班,主要是学生为了考一些艺术类的学校,学舞蹈两年交4000元,她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在完成学校交给她的教学任务,所以她并无过错。
对于刘梅的说法,王芳的家人对其有无资质教学生舞蹈提出质疑,因为他们发现刘梅老师所持的教师资格证是音乐老师,对此,刘梅称没有专门的舞蹈教师资格证。法院最终认为刘梅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她的赔偿责任由马坝高级中学承担。
学校被判担全责
“该课程是马坝高级中学为了提高升学率而开设的,虽是选修课程,但是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因而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义务……”经审理,盱眙县法院最终判决马坝高级中学赔偿王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8685元。
在庭审中,马坝高级中学辩称,事发时和王芳一起参加学习的有20多人,都是由刘梅老师一人教学,但只有王芳一人受到伤害,说明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芳在学校参加舞蹈训练课程中受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身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在事发时,王芳叫喊说不要撕腿,但老师仍强行压腿,王芳之前无任何舞蹈功底,老师仍按照自己的一贯教学做法,其行为违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及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而且经法院调查,该校类似事故之前也有发生,但校方并没有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风险,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致王芳受伤,其应当对王芳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