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冤假错案预防与司法改革
试论冤假错案预防与司法改革
2015-05-0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曝出冤假错案,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引起了老百姓的关注,也引起了公检法、律师实务界人士及法学专家的强烈关注。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冤假错案的措施,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纪佃澎
刑事冤假错案,古已有之。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曝出冤假错案,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引起了老百姓的关注,也引起了公检法、律师实务界人士及法学专家的强烈关注。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冤假错案的措施,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届的共同职责。
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
所谓冤案,是指虽然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案件是存在的,但是犯罪分子并不是司法机关所指控的人,导致被指控的人被冤抓、冤判、甚至冤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就是典型的冤案。
所谓假案,是指刑事案件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却指控某人系犯罪嫌疑人,导致被指控的人被冤抓、冤判,甚至冤杀。假案,也是冤案的一种。河南赵作海案是典型的假案。
所谓错案,是指案件本身是客观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作案也是属实,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构不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却被追究了,造成错案。例如,有的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有的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有的情节显著轻微,有的属于经济纠纷被当成经济犯罪来追究,有的轻罪重判等等。
从广义上分析,冤案、假案也属于错案的一种。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批捕、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起案件经过不同的诉讼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就公安机关来说,多年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分子,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观念很难一时消解。在很多基层公安单位,包括分局、县局、派出所、刑警队每年都有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包括打击处理数(刑拘数、逮捕数)、破案率,于是导致了抓人越多、破案率越高,就容易立功受奖。此外,还有“命案必破”等要求。同时,重口供,轻证据,搞刑讯逼供,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刑讯逼供,在一定阶段是一些公安机关的顽疾,屡禁不止,甚至致人重伤死亡,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细,多头办案,加上一些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又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是造成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之一。十几年来,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办案部门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刑侦部门办案外,还有国保、经侦、治安、交通、消防、禁毒、边防、缉私、网监等部门都有侦查权,都在办案。特别是1997年在公安机关改革过程中,公安机关取消了预审部门,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就检察机关来说,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本应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屈从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压力,更看重于什么批捕率、起诉率等指标,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只起到了个“二传手”作用,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就人民法院来说,不能完全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搞“有罪推定”,或者“疑罪从轻”,审判不独立,有时还会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一些明显的冤假错案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这同样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律师方面来说,也存在一些问题。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力度,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可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嫌疑人,无需经过办案单位同意,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部分刑辩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加上“伪证罪”等罪名的影响,律师不敢调查取证,不敢作出无罪辩护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或者律师提出了无罪意见或者
做了无罪辩护,也不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采纳,使庭审走过场,辩护流于形式,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笔者认为,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刑诉法确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撤案的撤案,该放人的放人。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按无罪判处,不能搞疑罪从轻判处。司法机关应当追求法律上的正义,而不是事实上的正义。
二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事和地方维稳等压力,就枉法裁判;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难以确定的,一律按无罪判决。
三是修改刑诉法,建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源于美国。1966年犯罪嫌疑人米兰达,被警方指控绑架强奸了一名18岁姑娘。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你有权聘请律师,审讯时可以有律师在场”。沉默权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促使司法机关彻底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原则,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改革公安工作,恢复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制度。1997年公安部取消了各级公安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制度,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必须尽快纠正。预审机构恢复后,公安机关各警种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逮捕后一律移交预审机构办理,并由预审机构一个口对应检察机关的批捕和公诉部门,彻底改变目前公安机关存在的多警种办案,多口对接检察机关的混乱局面。通过预审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是进一步发挥刑辩律师在刑诉中的作用。按照刑诉法规定,不论是在侦查阶段、批捕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律师都是辩护人身份。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或者有罪从轻辩护。要切实保障刑辩律师的合法权利,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听取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是进一步减少使用死刑,加快最终废除死刑的步伐。在大量的冤假错案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冤杀。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但总的来看,死刑的罪名仍然偏多,与国际接轨差距较大。建议尽快启动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并最终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