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增加简易程序 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
行政诉讼法增加简易程序 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05-04 来源:央广网 作者:admin央广网北京5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九点开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落实立案登记制,同时上午10点,一起“不服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要求公开公房租赁合同”的案件在该法院开庭审理。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自五月一日起生效后,这也是首例依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北京四中院今天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要求公开公房租赁合同信息的诉讼,首次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到底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有哪些新的规定会让“民告官”诉讼更便利?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简易程序,目的是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四是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为方便老百姓诉讼,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可以口头起诉, 实行登记立案制度,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要求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今天这个案件,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是由副区长李岩出庭应诉,就体现了这个制度。
如果认为“红头文件”不合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一并审理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可以直接在判决中认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我认为你的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第一我可以不用,第二我可以移交相关机关来进行处理,这实际上可以对我们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说俗称的“红头文件”有了法院更有效的制约机制,对当事人来说也可以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有了正式的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渠道。
今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除了公告、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拘留。
杨伟东:罚款对行政机关来说,反正钱是国家财政的钱,对它影响力不够,现在是拘留,原来是财产,现在是人身,我想现在冲击力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