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业人员离岗创业 职称评聘岗位晋升不受影响
高校专业人员离岗创业 职称评聘岗位晋升不受影响
2015-05-0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探索高校专业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享同等权利
法制网记者 张维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职称评聘岗位晋升不受影响
《意见》明确,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失业基金支持扩至所有企业
《意见》要求,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意见》规定,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意见》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
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