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引纠纷 代驾“老板”不规范用工付代价
工伤事故引纠纷 代驾“老板”不规范用工付代价
2015-05-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图为案件宣判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陆卫(中)向“败诉”的被告一方答疑释惑,并鼓励其重拾生活信心。唐辰佶 摄
当“酒文化”遭遇“醉驾入刑”,代驾行业便悄然走进了“春天里”。与此同时,其内在逐步滋生的乱象,也成为了代驾行业时常“抛锚”的原因。这其中,代驾单位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劳动争议占据了不小比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一个是80后小伙,原先工作不顺转行开起了代驾服务社。一个是70后中年男子,因为父亲的催促,开始尝试代驾司机一行。原本两个并不相识的人,因为代驾而产生了交集,一个成为“老板”,一个变成“员工”。而素无交恶的两人,却因一场工伤事故对簿公堂。在法律的公正判决前,败诉的“老板”为自己的不规范用工行为支付了学费。
1
失业小伙 开办代驾服务社
“说实话,案子败诉时,我还是有些想不通。但当我再次鼓起勇气和朋友合资从商,并且我们所经营的企业越办越好时,我才体会到,当时法官的循循善诱,都是为了我好。现在我终于明白,依法创业、合法用工,才是保障企业发展的王道……”2015年4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陆卫接到了这起案件当事人的感谢电话。
“周斌,希望你的企业不断壮大,生活越来越好!”陆卫副庭长一如既往地鼓励他。
电话那头的当事人周斌,是一位80后上海小伙。中专毕业后,他进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客户部,从事招揽客户的业务。虽然工作很辛苦,收入也不是很理想,但周斌觉得,通过跟不同的人接触,自己的视野能够拓宽、沟通能力也能得到增强。因此,周斌总是在忙碌的工作中保持良好心态。
工作一年多后,汽车租赁公司就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倒闭。这对周斌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他,顿时失去了人生方向。
在和公司交涉经济补偿事宜的过程中,周斌突然感到自己应当独立创业,否则人生就会像经济补偿的追讨一样,时时处处受他人牵制。
周斌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但父母并不同意,他们认为周斌刚开始工作缺乏经验,而且学历不高,也无积蓄,应该继续打工,待条件成熟后再自立门户。
在和父母犟了一段时间以后,周斌觉得家人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但初心未变的他,开始更认真地筹划自己的下一步人生。
在互联网上浏览时,周斌发现政府为鼓励失业、协保等人员的再就业,以较为优惠的条件,吸引上述人员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生产自救。
周斌觉得开一家这样的服务社,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也能享受诸多政策优惠,性价比不错。但从事什么行业前景较好?经过多番了解,并与自己曾经的同事交流,周斌锁定了代驾行业。因为这一行属于市场新宠,而且自己也从事过与汽车相关的行当,积累了一定人脉。
于是,周斌再次将想法告诉了父母。经过一阵软磨硬泡,父母也感觉,儿子闲着还不如去谋些事做,便同意他去开办代驾服务社,并支援了他10万元本钱。
踌躇满志的周斌欣喜不已,他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了书面申请。不久,周斌的申请获得审批,很快他又收到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就这样,2010年3月,周斌的“顺安代驾服务社”顺利诞生。
为了节省成本,让服务社能早日走上正轨,周斌没少费心思。印制广告名片、开设公司网站、招聘代驾司机,他都事事亲为。经过一段苦心营运后,周斌基本收回了成本。
2
工作途中 代驾司机摔伤骨折
服务社营运趋于稳定后,周斌又开始物色代驾司机,逐步增加自己的业务承接量。
一日,一位老伯来到周斌的服务社,说是要为自己的儿子找份代驾工作,先来打听情况。
“大伯,我们这里的代驾司机主要提供的是夜间代驾服务,基本上是做一休一,即从晚上6点工作到次日清晨6点。”周斌耐心地向老伯介绍:“如果接到一些其他时段的代驾业务,则在1500元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再算加班费,多劳多得嘛。”
“那要是有个头疼脑热的,上不了班,是不是要扣工资?”老伯关切地问。
“如果能和其他司机换好班,不耽误客户,并每个月达到180小时的工时,我也不会在这方面过于苛刻。”周斌向老伯解释。
老伯听了周斌的介绍,认为服务社的代驾工作较为适合儿子的情况。于是,老伯表示明日即给周斌回复。
第二天,老伯果然带着儿子张晓升一同来到了服务社。周斌见张晓升胡子邋遢,便将信将疑地问:“你会开车吗,有几年驾龄?”
“会开,我以前还开过出租车。”张晓升不假思索地回答:“你看这个是我的驾照。”
“76年生,已经有8年驾龄。”周斌边核实驾照边又问:“我这里的代驾司机虽然人数不多,但都是60后的失业人员,你甘心到我这里来做?”
“我是无所谓工作不工作的,主要是我家老头子,看我闲在家里没日没夜打游戏,就处处为难我。”张晓升直言:“所以,他要我来,我就来了。其实,我平时也开车帮他运货,并不是没事可干的。”
经过一番交流,周斌了解到,张晓升父子就居住在服务社旁边的小区里,他们开了一家杂货店维持生计,也算是本分的人家。
于是,周斌又告诉张晓升:“服务社的单都是由我统一接,然后我再根据各个司机实际所在的区域和工作量分配任务。至于工资,服务社都是在每月首日,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你看,如果愿意加入我们服务社,今天晚上就可以开工。”
“没问题。”张晓升爽快地答应:“我把手机号码给你。如果你放心,晚上便可派单给我。”就这样,张晓升成为了“顺安服务社”的一名代驾司机。
在代驾工作中,张晓升虽然在表现上算不得积极,有时也会偷个懒,溜个号。但在接送客户的问题上,却没出过岔子。所以,周斌也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定期足额发放工资给他。就这样双方平稳地合作了大半年。
不曾料想,2012年一个初夏的夜晚,张晓升在接到周斌电话通知,赴某酒店提供代驾服务的路上,由于对路况不熟悉,不小心从自备的折叠自行车上摔至地面。当时,他的左手腕关节疼痛难忍、活动受限,无法继续为客户代驾。
送至医院后,张晓升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需住院治疗。
3
发生争议 “员工”申请仲裁“老板”
张晓升在治疗期间,周斌忙于服务社经营,一直未分身去探望。而张晓升也想,这伤筋动骨的休息上百来天,也是件美事。于是,也未与周斌联系。
而双方平静的生活,却被张晓升出院时的医疗费清单所打破。因为住院治疗仅仅三天的张晓升,就花掉了将近3.5万元的医疗费。再加上后续治疗还需要一定的费用,同时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也不甚理想,张晓升人生第一次感觉“压力山大”!
于是,他操起手机就给周斌打了电话:“老板,我这次骨折花掉了近3.5万,接下去,我还要花钱看病养伤。我这可是工伤,你看怎么办?”
“你也知道服务社是小本经营。”周斌被问得有点措手不及:“你冷静点,万事都是好解决的。这样,明天我到你家来,我们谈谈补偿的事。”
挂了电话以后,周斌纠结了一夜。第二天下午,他提着几样保健品,去了张晓升家。“这样吧,服务社经营情况也不是很好,我尽最大所能,补偿你1万元,如何?”周斌试探性地问。
“开什么玩笑!”张晓升声音突然变大:“1万元,怎么够啊!”
“那……你开个价?”周斌怯生生地又问。
“痛快点,至少10万吧。”张晓升脱口而出。
由于双方心理价位差距过大,周斌表示让其考虑下,再行协商,便匆匆离开了张晓升家。此后,张晓升便再也没有联系上周斌。
为了证明自己确系工伤,张晓升在父亲的陪同下,分别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而在上述鉴定的过程中,张晓升听闻,服务社没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为此,张晓升再度联系周斌理论,却发现服务社已经到期注销,周斌的手机也停了机。
一怒之下,张晓升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斌支付自己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费,及自己从受伤后到服务社注销期间的工资共计13万余元。
对此,仲裁委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本案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因此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
对簿公堂 法庭支持赔偿伤者
收到仲裁决定后,张晓升来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晓升认为,自己是在赶赴提供代驾服务的路上骨折受伤,该伤害应为工伤。由于入职时服务社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其无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同时,该服务社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受伤后也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服务社停发了其受伤后至服务社注销期间的工资。鉴于服务社已注销,周斌作为服务社的开办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要求周斌支付其医疗费34568.2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9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伤残鉴定费350元,补发工资3000元,各项费用共计121058.21元。
法庭审理时,周斌辩称,服务社与张晓升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因为张晓升并无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考勤记录、工资发放书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其与周斌开办的服务社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晓升只获得劳务活动的相关报酬,不享有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服务社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张晓升的诉请计算数额也有误;更何况其自身也有相应的过错,不能由服务社承担全部数额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张晓升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认定张晓升属于工伤且就职于顺安服务社,该服务社对工伤认定书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应当视为认可。由于该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未依法为张晓升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张晓升发生工伤,该服务社应当依法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鉴于该服务社已经到期注销,周斌作为该组织负责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故应当支付张晓升除其本人应承担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鉴定费。
此外,由于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该服务社的员工不能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张晓升所主张补发的工资,由于张晓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虹口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周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晓升支付医疗费21117.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986元、伤残鉴定费350元,共计7800余元;对于张晓升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以及补发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莫让劳动争议成代驾行业发展“绊脚石”
目前,代驾行业由于缺乏行政监管,加之行业协会组织的约束力和引导力尚未有效发挥,由此导致代驾单位与代驾司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一定比例的口头约定、格式合同以及基本福利被异化现象。这均成为了制约代驾业长足发展的“绊脚石”。
为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陆卫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对症下药,拆除劳动争议这颗隐藏在代驾行业中的“定时炸弹”。
首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该行业用工规范的监察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整治,从而净化代驾行业依法用工的环境。
其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规范引导,通过制定地方性的行业规范,鼓励代驾单位与其司机代表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明确并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引行业内单位依法用工的自律性。最后,广大代驾司机应当举起法律武器,在与相关单位签约时,如果发现违法现象,需要谨慎签名;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单位存在不规范问题,可以要求补充合同内容等,以此通过劳动者的权利来制约代驾单位的不良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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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小伙 开办代驾服务社
“说实话,案子败诉时,我还是有些想不通。但当我再次鼓起勇气和朋友合资从商,并且我们所经营的企业越办越好时,我才体会到,当时法官的循循善诱,都是为了我好。现在我终于明白,依法创业、合法用工,才是保障企业发展的王道……”2015年4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陆卫接到了这起案件当事人的感谢电话。
“周斌,希望你的企业不断壮大,生活越来越好!”陆卫副庭长一如既往地鼓励他。
电话那头的当事人周斌,是一位80后上海小伙。中专毕业后,他进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客户部,从事招揽客户的业务。虽然工作很辛苦,收入也不是很理想,但周斌觉得,通过跟不同的人接触,自己的视野能够拓宽、沟通能力也能得到增强。因此,周斌总是在忙碌的工作中保持良好心态。
工作一年多后,汽车租赁公司就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倒闭。这对周斌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他,顿时失去了人生方向。
在和公司交涉经济补偿事宜的过程中,周斌突然感到自己应当独立创业,否则人生就会像经济补偿的追讨一样,时时处处受他人牵制。
周斌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但父母并不同意,他们认为周斌刚开始工作缺乏经验,而且学历不高,也无积蓄,应该继续打工,待条件成熟后再自立门户。
在和父母犟了一段时间以后,周斌觉得家人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但初心未变的他,开始更认真地筹划自己的下一步人生。
在互联网上浏览时,周斌发现政府为鼓励失业、协保等人员的再就业,以较为优惠的条件,吸引上述人员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生产自救。
周斌觉得开一家这样的服务社,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也能享受诸多政策优惠,性价比不错。但从事什么行业前景较好?经过多番了解,并与自己曾经的同事交流,周斌锁定了代驾行业。因为这一行属于市场新宠,而且自己也从事过与汽车相关的行当,积累了一定人脉。
于是,周斌再次将想法告诉了父母。经过一阵软磨硬泡,父母也感觉,儿子闲着还不如去谋些事做,便同意他去开办代驾服务社,并支援了他10万元本钱。
踌躇满志的周斌欣喜不已,他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了书面申请。不久,周斌的申请获得审批,很快他又收到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就这样,2010年3月,周斌的“顺安代驾服务社”顺利诞生。
为了节省成本,让服务社能早日走上正轨,周斌没少费心思。印制广告名片、开设公司网站、招聘代驾司机,他都事事亲为。经过一段苦心营运后,周斌基本收回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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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途中 代驾司机摔伤骨折
服务社营运趋于稳定后,周斌又开始物色代驾司机,逐步增加自己的业务承接量。
一日,一位老伯来到周斌的服务社,说是要为自己的儿子找份代驾工作,先来打听情况。
“大伯,我们这里的代驾司机主要提供的是夜间代驾服务,基本上是做一休一,即从晚上6点工作到次日清晨6点。”周斌耐心地向老伯介绍:“如果接到一些其他时段的代驾业务,则在1500元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再算加班费,多劳多得嘛。”
“那要是有个头疼脑热的,上不了班,是不是要扣工资?”老伯关切地问。
“如果能和其他司机换好班,不耽误客户,并每个月达到180小时的工时,我也不会在这方面过于苛刻。”周斌向老伯解释。
老伯听了周斌的介绍,认为服务社的代驾工作较为适合儿子的情况。于是,老伯表示明日即给周斌回复。
第二天,老伯果然带着儿子张晓升一同来到了服务社。周斌见张晓升胡子邋遢,便将信将疑地问:“你会开车吗,有几年驾龄?”
“会开,我以前还开过出租车。”张晓升不假思索地回答:“你看这个是我的驾照。”
“76年生,已经有8年驾龄。”周斌边核实驾照边又问:“我这里的代驾司机虽然人数不多,但都是60后的失业人员,你甘心到我这里来做?”
“我是无所谓工作不工作的,主要是我家老头子,看我闲在家里没日没夜打游戏,就处处为难我。”张晓升直言:“所以,他要我来,我就来了。其实,我平时也开车帮他运货,并不是没事可干的。”
经过一番交流,周斌了解到,张晓升父子就居住在服务社旁边的小区里,他们开了一家杂货店维持生计,也算是本分的人家。
于是,周斌又告诉张晓升:“服务社的单都是由我统一接,然后我再根据各个司机实际所在的区域和工作量分配任务。至于工资,服务社都是在每月首日,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你看,如果愿意加入我们服务社,今天晚上就可以开工。”
“没问题。”张晓升爽快地答应:“我把手机号码给你。如果你放心,晚上便可派单给我。”就这样,张晓升成为了“顺安服务社”的一名代驾司机。
在代驾工作中,张晓升虽然在表现上算不得积极,有时也会偷个懒,溜个号。但在接送客户的问题上,却没出过岔子。所以,周斌也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定期足额发放工资给他。就这样双方平稳地合作了大半年。
不曾料想,2012年一个初夏的夜晚,张晓升在接到周斌电话通知,赴某酒店提供代驾服务的路上,由于对路况不熟悉,不小心从自备的折叠自行车上摔至地面。当时,他的左手腕关节疼痛难忍、活动受限,无法继续为客户代驾。
送至医院后,张晓升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需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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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议 “员工”申请仲裁“老板”
张晓升在治疗期间,周斌忙于服务社经营,一直未分身去探望。而张晓升也想,这伤筋动骨的休息上百来天,也是件美事。于是,也未与周斌联系。
而双方平静的生活,却被张晓升出院时的医疗费清单所打破。因为住院治疗仅仅三天的张晓升,就花掉了将近3.5万元的医疗费。再加上后续治疗还需要一定的费用,同时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也不甚理想,张晓升人生第一次感觉“压力山大”!
于是,他操起手机就给周斌打了电话:“老板,我这次骨折花掉了近3.5万,接下去,我还要花钱看病养伤。我这可是工伤,你看怎么办?”
“你也知道服务社是小本经营。”周斌被问得有点措手不及:“你冷静点,万事都是好解决的。这样,明天我到你家来,我们谈谈补偿的事。”
挂了电话以后,周斌纠结了一夜。第二天下午,他提着几样保健品,去了张晓升家。“这样吧,服务社经营情况也不是很好,我尽最大所能,补偿你1万元,如何?”周斌试探性地问。
“开什么玩笑!”张晓升声音突然变大:“1万元,怎么够啊!”
“那……你开个价?”周斌怯生生地又问。
“痛快点,至少10万吧。”张晓升脱口而出。
由于双方心理价位差距过大,周斌表示让其考虑下,再行协商,便匆匆离开了张晓升家。此后,张晓升便再也没有联系上周斌。
为了证明自己确系工伤,张晓升在父亲的陪同下,分别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而在上述鉴定的过程中,张晓升听闻,服务社没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为此,张晓升再度联系周斌理论,却发现服务社已经到期注销,周斌的手机也停了机。
一怒之下,张晓升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斌支付自己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费,及自己从受伤后到服务社注销期间的工资共计13万余元。
对此,仲裁委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本案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因此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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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 法庭支持赔偿伤者
收到仲裁决定后,张晓升来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晓升认为,自己是在赶赴提供代驾服务的路上骨折受伤,该伤害应为工伤。由于入职时服务社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其无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同时,该服务社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受伤后也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服务社停发了其受伤后至服务社注销期间的工资。鉴于服务社已注销,周斌作为服务社的开办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要求周斌支付其医疗费34568.2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9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伤残鉴定费350元,补发工资3000元,各项费用共计121058.21元。
法庭审理时,周斌辩称,服务社与张晓升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因为张晓升并无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考勤记录、工资发放书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其与周斌开办的服务社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晓升只获得劳务活动的相关报酬,不享有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服务社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张晓升的诉请计算数额也有误;更何况其自身也有相应的过错,不能由服务社承担全部数额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张晓升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认定张晓升属于工伤且就职于顺安服务社,该服务社对工伤认定书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应当视为认可。由于该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未依法为张晓升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张晓升发生工伤,该服务社应当依法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鉴于该服务社已经到期注销,周斌作为该组织负责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故应当支付张晓升除其本人应承担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鉴定费。
此外,由于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该服务社的员工不能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张晓升所主张补发的工资,由于张晓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虹口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周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晓升支付医疗费21117.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986元、伤残鉴定费350元,共计7800余元;对于张晓升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以及补发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莫让劳动争议成代驾行业发展“绊脚石”
目前,代驾行业由于缺乏行政监管,加之行业协会组织的约束力和引导力尚未有效发挥,由此导致代驾单位与代驾司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一定比例的口头约定、格式合同以及基本福利被异化现象。这均成为了制约代驾业长足发展的“绊脚石”。
为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陆卫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对症下药,拆除劳动争议这颗隐藏在代驾行业中的“定时炸弹”。
首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该行业用工规范的监察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整治,从而净化代驾行业依法用工的环境。
其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规范引导,通过制定地方性的行业规范,鼓励代驾单位与其司机代表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明确并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引行业内单位依法用工的自律性。最后,广大代驾司机应当举起法律武器,在与相关单位签约时,如果发现违法现象,需要谨慎签名;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单位存在不规范问题,可以要求补充合同内容等,以此通过劳动者的权利来制约代驾单位的不良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