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厢冒烟乘客跳车逃生摔成伤残 客运公司被判担全责
车厢冒烟乘客跳车逃生摔成伤残 客运公司被判担全责
2015-04-2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江苏省滨海县一位打工仔坐车返乡途中,行驶中的客车突然冒出一股股浓烟,车内乘客纷纷从车门逃出车厢,而坐在后排的他因为担心安全,惊慌失措地从车窗跳出,致双足粉碎性骨折,构成了八级伤残。其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紧急避险过当?其巨额伤残损失该由谁承担?日前,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作出判决。
车厢冒烟,乘客跳车受伤
2013年9月30日,国庆长假在即,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家精密工业公司打工的许海涛,偕妻子一大早坐上苏州开往苏北滨海县城的大巴车,准备利用国庆长假回老家看望父母、亲友。大约开车两小时后,睡梦中的许海涛被一股嘈杂声惊醒,只听见有人大喊大叫:“不得了,车子着火了……”他睁开眼睛一开,发现车厢内冒起一股股浓烟,周围的乘客惊慌失措,正纷纷向车门口涌去……睡眼惺忪的许海涛慌不择路,从旁边已被乘客砸碎的车窗猛然跳出。由于用力过猛,他双脚落地时感到一股钻心般的疼痛,坐到路边再也无法站立。闻讯而来的120急救车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检查被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
原本想愉愉快快度过一个国庆长假,没料到整个假期却被迫躺在病床上,直到10月24日才出院。
许海涛后来了解到,当时的浓烟是客车发动机过热导致的,“火”实际没烧起来,其他没有跳窗的乘客均安然无恙。
这次意外伤残,彻底打乱了夫妻俩正常的生活。许海涛在精密工业公司打工,每月能挣五六千元,妻子每月也有两三千元收入。伤残发生后,许海涛不但自己不能继续打工,而且妻子为了照顾他也不得不中止上班,家里一下子断了生活来源,仅靠公司出于人道每月补助的1500元维持生活。
夫妻俩找到大巴车主,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损失。然而,车主给了2万元医药费后,再也不肯拿钱了。继而,夫妻俩又找到大巴挂靠的无锡一家客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客运公司拿出与车主签订的协议表示,出了问题与挂靠公司无关,责任由车主承担。
八级伤残,索赔28万元
见迟迟讨不到损失,许海涛一纸诉状将大巴车主、驾驶员、大巴挂靠的客运公司告上滨海县法院。
2013年7月,法院委托盐城市东方司法鉴定所对许海涛的伤残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许海涛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开庭审理时,许海涛认为,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被告运输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发动机故障冒烟,引起重大险情发生,导致自己跳窗受伤,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承认车厢当时出现浓烟,但认为驾驶员处理及时,立即将车靠近路边,打开车门,指挥乘客有序疏散。而许海涛却反应过激,跳窗而逃。
为了证明跳车行为没有过错,许海涛以“2013年厦门公交车起火案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为证据,来证明公共汽车着火后燃烧很猛烈,后果很严重。他还认为,汽车装有安全锤,就是便于乘客逃生时砸碎车窗,故其选择第一时间跳车,是首选的逃生方式,属于紧急避险。
但被告认为厦门公交车起火案件属于人为纵火,是一起刑事案件,不能和这起事故相提并论。
许海涛称,车里坐满了乘客,车厢内空间狭小,过道都被堵住了,靠前的乘客中有的还拿着行李,他坐在后面,根本走不动,加上浓烟呛人,情急之下才跳车的。
被告拿出各种检验报告抗辩指出,客运公司平均3个月对车辆安检一次,涉案大巴年检、安检也是合格的,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义务;事故发生时,处理险情也是及时、妥当的。事故发生时,车厢内根本没起火,车上有很多老人、孩子包括许海涛的妻子都是从车门疏散走出去的,平安无事。许海涛遇事不冷静,仓促跳车,有一定的过错,属于紧急避险过当,其本人应承担主要损失。
对此,许海涛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客车经过了安检,不代表就一定不会发生故障,险情出现后,他并没有看到驾驶员及时组织逃生。
被告客运公司抗辩称,发现发动机过热产生浓烟时,驾驶员立即减速、靠边停车、拿出灭火器对发动机做喷射处理。当时,车门已打开,乘客完全可以自己出来。凭多年的行车经验,他们认为险情在可控制范围内,不需要组织逃生。
生命至上,判决被告担全责
2014年12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被告客运公司的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险情,致使乘客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提出的车厢内并未着火,原告反应过激,仓促跳车存在明显过错。法院认为,紧急避险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这种危险理解为已经发生或者虽然未发生,但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本案中,行驶的客车车厢内突然冒烟,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可以相信该危险发生。因此,车辆虽然未着火,发动机故障也被及时地排除,但许海涛当时的逃生行为显然是合理的、恰当的,故被告提出“原告仓促跳车存有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应当选择从车门疏散,跳车行为不当。法院认为,生命权优先于身体权、健康权。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源于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保护的情况下,牺牲较小的权益而保全较大的权益。乘客在生命安全遇到危险,即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有权选择最为便捷的逃生方式离开危险源。原告许海涛在车厢后部,车内坐满乘客,从前边车门疏散,客观上需要过程和时间,容易耽误逃生的最佳时机。而从靠近的车窗跳出,虽然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但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价值明显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故不属于避险过当。
对于被告辩称的客车通过了年检的定期安检。法院认为,安检是客车营运的前提条件,该条件不能替代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客运公司和车主连带赔偿原告许海涛26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2015年4月,许海涛领到了全部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