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法院裁定拆迁户“滥诉”被指缺乏法律依据
江苏南通一法院裁定拆迁户“滥诉”被指缺乏法律依据
2015-03-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admin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报了8起政府信息公开“滥诉”案例。拆迁户陆红霞一年内至少向政府部门提出94次信息公开,得到答复后不服,继而提出至少39次行政复议。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最终驳回其起诉。
有网友质疑,法院的裁定是否在为政府“背书”?在我国尚未对“滥用诉权”这一概念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裁量权是否有法律依据?陆红霞过多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涉及浪费公共资源……网民、专家争议重重。
一年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94次,被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陆红霞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数年前,父亲和自己的住宅被拆时,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遂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21号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显示,仅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开始,原告陆红霞及其家人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申请内容“包罗万象”,并不单单只是征地拆迁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陆红霞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原告陆红霞这种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
裁定书显示:原告陆红霞及其家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复议机关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6次。本案原告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法院最终裁定,对原告陆红霞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
同时,“对于原告陆红霞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陆红霞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向政府施压”能否成为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论据
本案一经公布,便引发诸多争议,首先便是当事人陆红霞是否“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裁定书中显示,申请获取信息次数多,内容“包罗万象”,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为泄愤、为私利向政府施加压力,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等,成为法院认定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主要理由。
本案审判长、港闸区法院院长高鸿更是直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动机复杂”。他解释道,“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动机复杂,部分申请人以监督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为目的,但更多地是为了信访、复议、其他诉讼收集证据,或通过申请、诉讼,发泄个人不满情绪。”
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条件是否存在?记者翻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发现针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仅在第14条对行政机关可公开的信息范围作出限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肖建华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以上部分理由难以成立。肖教授解释,申请次数过多、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对政府造成压力等,并不能成为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理由。施加压力属于法院不应过问的内容,这是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附带引起的。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概念,法院的裁定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侵犯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条例》中有不能公开信息的禁止性规定,其他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公开。现在,提倡阳光政府,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可公开的信息越来越多。法院的解释是与‘阳光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裁判态度是否中立,值得质疑。”肖教授说。
“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政府则应当主动公开”,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表示,“如果政府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充分,法院则应责令政府重新进行答复。”
“至于为泄私愤、为一己私利,更属于推测揣摩。就算证据确凿,那么,依照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的逻辑,几乎所有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都可认为是‘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另外,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然是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关键在于其主张是否合法,而非取决于是否属于‘私愤’或‘私利’。”
“多次申请很难构成滥用,关键在于当事人申请内容是否重复、类似或者完全一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行政法学专家杨伟东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的意见则略有不同,她提出,“国家审判资源有限,现实中的确存在滥用的情况。诉讼是保护一个人的正当权益的,如果滥用诉讼资源,则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法院是否有权判定原告“滥用诉权”
裁定书中,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6次,“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的行为”,这也成为争议内容之一。
有网民称,一方是频频起诉,另一方则是裁定“滥用诉权”、驳回起诉缺少法律依据。原告与法院之间,究竟是谁的权利在“裸奔”?
“现实中的确存在滥用诉讼权的问题。司法资源有限,在缺少诉的利益下,针对同一个案件重复起诉,这是资源的浪费。”杨伟东教授介绍。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进行不正当诉讼,被法学界认为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滥用诉权往往造成虚假和无益的诉讼,浪费了国家的审判资源。同时,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机会。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无理乱告状,恶人先告状”的事例屡见不鲜。滥用诉权的现象使人们陷入长时间的讼争,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
尽管如此,“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滥诉的规定、条文。”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解志勇教授如是解释。
规定模糊,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判定原告“滥用诉权”?
杨伟东教授表示,“形式意义上,现行法律并不存在以滥用诉讼权驳回起诉的明文规定,所以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是创造性的,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而实质意义上,很多人认为,法院在裁定中有审判权,这种做法也并不为过。”
杨伟东教授补充道,但要注意的是,以滥诉为由驳回起诉的限度在哪里。“诉权保护和滥用诉权之间,法院更应该侧重于保护诉权。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所以,当判断是否滥诉时,法院要非常谨慎和克制。”
薛刚凌教授表示,“目前的法律针对滥诉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这是法律的缺口。当事人起诉被驳回,则要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除滥用诉权等理由外,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还认为,原告诉讼权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对此,原告表示不服,“未来还会继续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回复“一审结束,裁定文书已经公布,不再对该案件进行过多解读”。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