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车牌“限外”:对盲目“限外”规定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聚焦车牌“限外”:对盲目“限外”规定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2015-02-1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原标题:车牌“限外”形成“人造囧途”?】
郭山泽/漫画
本期话题:全国已有多个城市的重点区域或道路实施车牌“限外”,有人认为,虽然“限外”是出于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的考虑,但“限外”城市基本都是区域交通中心,实施“限外”带来的交通“割据”往往形成了“人造囧途”的尴尬。您如何看待车牌“限外”?
“限外”是缓解拥堵良药
韦贵莲
缓解大城市交通拥堵之痛,灵活的“限外”政策可以称得上是一帖不错的膏药。
上海是最早遭遇道路拥堵烦恼的城市之一,自2002年12月始“限外”,严禁“外牌”车辆在高峰时段驶上近200公里的高架桥路段,但没有限制外牌车辆通过地面道路进入上海中心城区。“限外”十多年,有效保证了上海南北高架、延安高架等主要干道快速道路的畅通。
在上海市面道路上,有三种牌照的车辆在行驶。一是市区牌照,实行竞拍制度。二是外牌。常年在上海行驶的外牌车辆大约在50万辆左右,车主大部分是上海本地人或在上海经常居住的人士。三是沪C郊区牌照。只能在郊区行驶,不得进入上海市外环线以内区域。
三种车牌各行其道,相安无事。上海的“限外”规定,并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诟病,原因就在于其灵活性。一是限制时段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高峰期,上午和下午各两个小时,在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外地车辆可以尽情上高架路;二是外地车牌可以随时进入上海市区,任何时候都可以在市区的地面道路行驶,“路权”没有被剥夺。三是对本地沪C牌照比对外牌有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外牌车主没有感受到厚此薄彼的差别化待遇。
看来,“限外”政策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一限到底”,要给外地牌车辆一条甚至多条“出路”,才不至于被贴上“以邻为壑”的标签。
“治堵”必须对症下药
梅敌寒
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城市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推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了包括“限外令”在内的多种“治堵”措施。近日,深圳开出第一张“限外”罚单后,媒体惊呼,“最不见外”的城市也“翻脸”了!
毋庸置疑,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治理拥堵这一公害。但如何治理,涉及到城市道路这一公共资源的分享,“限外令”因浓重的“排外”色彩而遭遇“懒政”“以邻为壑”等质疑。一棍子将“限外令”打死,或者片面地将外地车辆拒之门外,都无益于城市拥堵问题的解决。能否采用“限外令”,关键应准确把握拥堵“病灶”的生成规律。
众所周知,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是有限的道路资源不能负担机动车激增引发的巨大交通需求,因此,“建、限、管”成为常用的三大类“治堵”措施,即“建”更多的交通基础设施,尾号限行、单双号限行、外地车限行等缓解交通压力的“限制”措施,收取拥堵费、停车费等提高用车成本的“管理”措施。
开出何种“治堵”药方,必须建立在对拥堵病灶进行科学病理分析的基础上:拥堵是上班、上学、购物等基本交通需求形成的吗?是否还有占道停车等因素?其中有多少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能否在上下班高峰等特殊时段打好“建、限、管”组合拳,尽量满足不同的交通需求?
若是特定时段城市道路已不堪重负,或者外地车辆是拥堵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管理部门不得不开出“限外令”时,还应公开征求外地车主的意见,可以采纳的必须吸纳,不能采纳的充分说明理由,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才能制定出更公平公正、贴近民意的“治堵”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若是人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纸“限外令”,还清清楚楚地看到了“治堵”新政的决策过程,那么,围绕“限外令”的一些纷争也会烟消云散吧。
城市发展不能“画地为牢”
卢鸿福
物流、人流、信息流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这些年来,中央强调区域协调发展,高速、高铁、航空等交通事业发展迅速,很多地方正在协同力量打通城市之间的“断头路”,努力推进区域间的互联互通,均衡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越来越多的大城市“画地为牢”,搞城市甚至区域“限外”,无异于人为制造另一种“断头路”,这对转型发展期的经济社会无益。
面对城市管理中机动车辆剧增与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如何有效地疏通城市血脉,使其“物畅其流”、良性运行,不能简单地靠“堵”,采取“限行、限外、限购”等非人性化的手段,而应该在“疏”上做文章,科学规划城市道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机制、保障高效的交通管理机制。在这一点上,香港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香港被认为是世界上城市管理较为先进的地区之一,城市不大,车辆众多,从未见其“限”,却很少能见到有“拥堵”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政府有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高效精到。
其实,实施车辆“限外”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的任性,是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无奈和懒政。作为城市管理者,必须从画地为牢的思维方式和管理取向中解脱出来,增强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多在交通管理的“硬件”和“软件”上下功夫,努力探索找寻科学有效管理的方式与途径。
对盲目“限外”规定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王金勇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毫无疑问,这些都仅仅是在特定情形和特定条件下可针对局部地区采取的短暂性、临时性措施,而一些城市将其上升为大范围、常态性的交通管理行为,明显属于违背法律本意的扩张解释与适用。
无论何种性质和形式的交通管制措施的执行,都应当适用于所有进入该特定行政管辖区域的通行者,不能人为地区分出“本地车”与“外地车”进行选择性执法管理。部分城市仅将限制通行的对象锁定为外地车,并非法律规定的原意,更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盲目“限外”的交通管制措施,为顺畅的人财物高效流动制造了不合法不合理的制度“路障”,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予以清除。
实践中,因违反“限外”规定而遭到处罚的公民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对“限外”政策的合法性审查,一是向实行该“限外”政策的城市政府法制机构针对载有“限外”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二是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对“限外”规定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对经上述审查程序确认严重违法的“限外”规定,有关部门须予以撤销或废止。
网友声音
★网友尚明刚:城市交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系统,相关部门做公共决策不能仅仅考虑某一方面的指标,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通盘来考虑。城市“限外”不能太任性,要做好调研,权衡好利弊。
★网友李雪雯:地方政府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推出“限外”政策无可厚非,但这必须有个合理性前提,那就是提供畅通无阻的公交系统作为出行替代。否则,势必造成人为的交通割据,进而平添社会不公,同时长远地影响着大型城市与周边市镇经济一体化进程,牵绊多方经济发展步伐。
★网友杜永清:目前看来,城市“限外”是权宜之计,属于无奈之举。城市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以“城市样”的方式生活,是发展中的一种趋势。科学地管理城市,使其有条不紊地发展是对城市管理部门和决策者的新挑战。
★网友鲁兵海:车牌“限外”能减少拥堵发生的概率,但如果不从管理质量上进行提升,“限外”终将沦为治标不治本的一时之策。因此,“限外”只能作为辅助手段来运用,关键还是要不断提升道路管理的科学性,如此才能让道路真正畅通起来。
★网友李贺军:对于大中城市来说,实行“限购”“限外”不如增加交通设施建设,投入更多的公共交通工具,对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给予更多的补贴。
★网友马士江:发展中的问题,最好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最大公约数”办法加以解决。不“限外”而“限号”,也比“限外”来得文明。否则,摁下葫芦起来瓢,不如不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