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深化检察改革意见 提出42项具体任务
最高检印发深化检察改革意见 提出42项具体任务
2015-02-1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最高检印发深化检察改革意见
提出六大重点任务 42项具体任务
正义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 王治国)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下称《意见》),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最高检对《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作了修改,并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形成了《意见》。
《意见》指出,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检察机关宪法地位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更加完善,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检察权运行机制和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和执法为民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显著加强。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一是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二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三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四是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五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六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在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指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建立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
在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在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推动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建立完善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在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检察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完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最高检强调,深化检察改革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最高检的决策部署,自上而下进行,积极稳妥推进,不得各行其是。凡试点改革项目,应按规定层报最高检批准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