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笑杀手”赵志红今日被判死刑
“微笑杀手”赵志红今日被判死刑
2015-02-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导致赵志红案久拖不决的原因是人们已经熟知的“呼格案”。赵志红被抓后,他交代的20余起案件中,有一起“4•09”杨某某被害案(即呼格案)是公安机关当年已经侦破的案件,且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图已经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在2005年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就这起案件提起诉讼。(2007年7月12日公诉机关追加起诉。)
根据警方侦破时发现的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专门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在呼格吉勒图犯罪事实认定上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但在如何处理该案上相关部门存在分歧。一直到2014年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将“4•09”杨某某被害案再次追加起诉赵志红案才重新启动。
2015年1月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案。关于“4•09”杨某某被害案,公诉机关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也对该起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但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有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由于缺乏同一性鉴定,本案没有最直接的客观证据证明系被告人所实施。本案的客观证据只有现场勘验记录、尸检报告和物证检验报告,这些证据均不能和被告人直接联系起来。被告人多次供述,他作案过程中留有精斑,但在受害人体内却未检出精斑,侦查机关也没有在现场提取到精斑,导致本案没有同一性鉴定,没有能够和被告人直接联系的客观证据。
二是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日期、时间与其他多个证据证明的案发时间不符,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值得怀疑,该合理怀疑经法庭审理不能排除。
三是被告人对作案过程的供述由简单到复杂、由大概到具体,由粗略到详细,前后变化大,且存在诸多前后不一的情形,尤其是关系到本案的一些重要细节前后供述不一。最后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高度吻合,但这些供述有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干扰。被告人虽然始终承认该案为其所为,但供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合理怀疑经法庭审理不能排除。
四是赵志红对案件信息的描述有可能来源于其它渠道,该合理怀疑经法庭审理不能排除。被告人从1996年3月23日到5月份一直在安全厅工地做工,每天上下班往返于住所和工地,每天途径案发地附近,其本人也供述过之前去过该厕所,被告人前妻王某某也讲到赵志红对烟厂周围非常熟悉,对整个呼市大街小巷非常熟悉。也就是说,只要赵志红案发前去过该厕所就能对该厕所的形状、方位以及内外结构(包括女厕)描述清楚。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这些罪名成立。
法官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
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