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出台意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贵州省委出台意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5-01-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贵州省委出台意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安排法院从事业外活动
近日,贵州省委出台《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见》,强调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牢牢把握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维护法治权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上,政法委原则上不协调具体个案,即使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协调,也要依法律按程序处理。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大、政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行使监督,各级人大组织和代表、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影响、干预具体案件,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过问个案,影响案件办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情况要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较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环境。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要求人民法院开展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活动,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安排经费为条件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不得向人民法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把握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能,不得安排人民法院从事业外活动,不得长期占用、借用人民法院的编制、人员和固定资产。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不得对正在审判执行的案件、涉诉信访案件提出倾向性的具体处理意见,影响案件的办理。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严禁法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台账、全程留痕、列入案卷、归档备查,从而建立起登记备案制度。领导干部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具体案件进行私人请托、摊派业外工作等行为的,人民法院要敢于抵制,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层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意见》强调,对徇私情谋私利阻挠影响执法办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曝光。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牢牢把握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维护法治权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上,政法委原则上不协调具体个案,即使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协调,也要依法律按程序处理。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大、政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行使监督,各级人大组织和代表、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影响、干预具体案件,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过问个案,影响案件办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情况要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较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环境。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要求人民法院开展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活动,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安排经费为条件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不得向人民法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把握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能,不得安排人民法院从事业外活动,不得长期占用、借用人民法院的编制、人员和固定资产。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不得对正在审判执行的案件、涉诉信访案件提出倾向性的具体处理意见,影响案件的办理。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严禁法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台账、全程留痕、列入案卷、归档备查,从而建立起登记备案制度。领导干部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具体案件进行私人请托、摊派业外工作等行为的,人民法院要敢于抵制,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层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意见》强调,对徇私情谋私利阻挠影响执法办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曝光。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