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律师“伪证案”再审:被告律师庭上喊冤请求无罪
2015-01-19 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admin
1月14日,云南首例律师“伪证案”如期启动再审程序。在我国刑事案件代理中,辩护律师涉嫌作伪证被抓的案件较多,而民事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涉嫌作伪证被抓的案件却十分罕见。当年,在这起案件中因代理民事案件被判“伪证罪”的律师刘少斌37岁,8年间,他经历了帮助外甥打官司,赢了官司,涉嫌指使村民“作伪证”被关进看守所,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满释放,先前的有罪判决文书被裁定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这一系列变故、官司,让如今45岁的他感叹不已。14日,再审该案的昭通市盐津县法院人头攒动,刘少斌再次坐上刑案被告席。庭上,他请求法院改判无罪。因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1
刘少斌有没有指使他人作伪证?
检察人员称,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刘少国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及赵维国、杨必高、方仕兵、刘云忠4人的证人证言组成。赵维国等4人曾是邓涛民事索赔案的证人,他们在刘少斌刑事案中曾供述受到刘少斌的指使作伪证。但在刘少斌案被发回重审以后,侦查机关再次介入调查,赵维国和方仕兵两名证人已经改变说法,目前证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对此,刘少斌及辩护人提出了几条辩护理由:
至今为止,彝良县检察院和盐津县检察院均未拿出一个能证明刘少斌指使别人作伪证的明显证据;
刘少国是邓涛民事赔偿案的被告,后来改口是因怕担负赔偿责任,他本人不可能指使对方作不利本人的假证。
刘云忠等5位证人关于“被刘少斌指使作假证”的所谓证人证言,都是由彝良县政法委、彝良县检察院、彝良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违法介入调查时,或者是被该联合调查组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期间的供述,就如出庭作证的刘云忠等人害怕被关押或遭受威胁后被迫证实受刘少斌指使作伪证。而且,在前日刘少斌再审案件开庭以前,盐津县法院曾组织检察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后达成了“凡是在案以联合调查组名义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共识。
庭审焦点 2
邓涛是不是遭被告的高压电击伤?
法庭上,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了4组证据,证明邓涛是在2007年11月11日被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田坝组里面唯一一台变压器灼伤的事实。
刘少斌称,邓涛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各种证据相互印证锁定,形成完整证据链,彝良县法院关于“判令这台变压器所属的吴朝斌等14户共有人和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7万余元”。可是,该判决书随即因彝良县检察院指控他指使刘云忠等5名证人作伪证而撤销,邓涛赔偿案至今悬而未决,家庭贫困且已5级伤残的邓涛至今没拿达到一分赔偿款。
在法庭上,盐津县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明确表示,对刘少斌提交的关于邓涛赔偿案的证据没有异议。
案件回顾
2007年11月11日
5岁多的邓涛到外祖父家玩耍,随外祖父到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田坝组吴家湾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经法医鉴定,邓涛达5级伤残。刘少斌是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也是邓涛的舅舅。他为侄子索赔维权,赢了官司,自己却成了被告。“经侦查发现,邓涛案诉讼过程中,刘少斌授意赵维国、刘玉清、刘少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等人,帮助其伪造证据,导致县市两级法院终审采信,从而引发涉案被告人集体上访。”彝良县信访局接到上访后,当地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2011年7月29日
彝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此案对刘少斌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刘少斌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2月17日
刑满释放后,刘少斌向昭通中院递交了再审诉状。(记者 申时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