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委员热议修改危险驾驶罪 吸食毒品危险驾驶应定罪入刑
一些常委委员热议修改危险驾驶罪 吸食毒品危险驾驶应定罪入刑
2015-01-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原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基础上,增加“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两种情形。
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吸食毒品危险驾驶的也应定罪入刑。
“毒驾”比“醉驾”后果更严重
“建议将吸食毒品危险驾驶定罪入刑。”陈光国委员说,现在吸食毒品危险驾驶的不少。吸毒人员吸毒后容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与酒驾的危险性相当,甚至更为严重,建议在草案关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形当中增加对“毒驾”的处罚。
刘政奎委员也建议将“毒驾”入刑。“毒驾”同“醉驾”和“飙车”一样危害公共安全。现在对“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则是空白,应该将“毒驾”入刑,以遏制当前“毒驾”的违法行为。
“吃违禁药品比如兴奋剂后开车危害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与醉酒的情况完全是一样的。”范徐丽泰委员说。
“我附议刘政奎委员和范徐丽泰委员的意见。”白志健委员说,“毒驾”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兴奋剂以后的驾驶行为。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要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吸食冰毒后驾驶旅游大巴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可见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确有现实需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毒驾是构成犯罪的,在澳门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或处罚金。
“我支持毒驾入刑。”杜黎明委员说,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危险性甚至比醉酒驾驶更加严重。
黄润秋委员也建议增加 “吸食毒品以后驾驶机动车”的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现在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少,这是很危险的驾驶行为。
韩晓武委员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毒瘾发作时驾车则十分危险,危害更大。近年来,毒驾已屡见不鲜,“毒驾”入刑具有现实紧迫性。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部门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一两分钟。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应明确超载和超速具体比例
董中原委员建议将从事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致使几十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安全运输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单独规定为一条。因为这两类行为远比追逐竞驶、醉驾的犯罪行为严重,应区别量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建议,把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的也规定为犯罪。因为这类行为危害性很大,导致的事故不比客运汽车超载导致的事故少,而且这些大货车如果不从刑罚上制约,他们就毫无畏惧。但不是稍微超载一点儿就追究,应该严格限制为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
莫文秀委员认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完全应判刑,但是严重超速的,要慎重考虑。这个“严重”怎么界定,假如一个空客车在公路上跑,超过规定时速,是不是要入罪。
任茂东委员建议规定具体的额度或者比例,增强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能够在刑法中明确的就一定要明确,否则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不好执行,法院判案时也不好把握。
严重超载如入刑打击面太大
杜黎明委员则认为,对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入刑,要慎用。现在公交客运班车,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往往大量超载,如果都要入刑,打击面就太大了。另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因为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还有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不宜将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将规定的范围限定为“国家规定”。
马志武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客运”前加“长途”二字。城镇化发展促使城乡公交一体化,城市公交延伸到近郊郊区,近郊公路承担了公交运行的功能。公交和长途是有区别的,长途是先买票后上车,一人一座;公交是先上车后买票,座位少,站位多,近郊公交一般是一公里左右一站,时速是很慢的。同时建议增加“长途客运在凌晨两点至凌晨五点运营的”要入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出过这方面的规定,就是凌晨两点至五点不能在公路上运营,但是还是有很多长途客运公司仍然在这期间运营。